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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为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公正性,特作如下声明: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第21号,2023年12月1日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修正案,2021年6月1 号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2021年6月1号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市场检测(司)函【2023】37号,2023年12月1日实施)等,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三、依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本机构及人员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不参与任何有损于公正性的活动。 四、履行社会责任,在批准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出具准确、有效的检验检测数据。对监测结果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六、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服从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管理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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