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施xx 身份证件号码:5324xxxxxxxxxxxxx 住址:通海县秀山街道 2024年11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厅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内堆存有约20只蓝色塑料小桶、40只蓝色塑料大桶、1只贴有危险废物标签的废矿物油桶,其中一只蓝色塑料大桶底部残留有一层红色物质,一只蓝色塑料大桶底部残留有一层黄色物质,疑似废油墨,并于2024年11月2日向张xx售出32只蓝色塑料桶对外销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 2024年11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二、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1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施xx)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0个蓝色塑料桶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扣押设施存放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东山村委员会五组云南绿力xxxx有限公司仓库内。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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