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 时间:2025-02-07 10:05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当事人: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七街村五组四街镇二街村

202519日,玉溪市态环境局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利用水泵连通软管,将生产废水通过暗沟、雨水沟道排放至迷冲水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

2024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二、现场勘验笔录

2024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1个脱泥板清洗水箱、1 根塑料软管、1 pvc 硬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期限为30(时间从2024122日起至2024220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