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七街村五组四街镇二街村 2025年1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利用水泵连通软管,将生产废水通过暗沟、雨水沟道排放至迷冲水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 2024年1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二、现场勘验笔录 2024年1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1个脱泥板清洗水箱、1 根塑料软管、1 根 pvc 硬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云南通海XXXX有限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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