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43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 鼓励扶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 《通海县鼓励扶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鼓励扶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发展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扶持壮大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全面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经济做大做强,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植壮大税源,保持新常态下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通海县实际,特制定本发展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城乡一体、产城融合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强化落实,着力提升总部经济和楼宇入驻率,着力提升市场主体注册率,着力提升税收贡献率,着力推动全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为全县“争先创优、跨越发展”提供新动能,为与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通过努力,力争每年引进培育销售收入(经营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1户;每年培育打造纳税额500万元以上重点楼宇1幢。通过三年的努力,力争全县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达3户以上;新增楼宇办公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纳税额超200万元的重点楼宇达3幢以上,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贡献度提升3%以上,初步形成主体功能明确、产业发展联动、资源高效配置、整体效能提升、竞争优势明显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三、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通海县城市总体规划、通海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 2.在通海县境内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统一财务核算、依法纳税,且具有一定的经营场所;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县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4.营业收入、税收来自县外的比例高于30%; 5.年度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及以上。 (二)重点楼宇认定条件 1.楼宇在通海县范围内,入驻楼宇内的企业在通海县纳税并且注册核算地在该楼宇内; 2.楼宇群要相对集中在一定区域内,用于商务办公、商业经营、服务、科技研发等用途; 3.楼宇管理运营公司在通海县注册,一个重点楼宇只能由一个公司管理,有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并承担相应的招商引资工作职能; 4.入驻楼宇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及以上。 总部企业和重点楼宇企业必须符合所有条件才能给予认定,且对象为在通海投资的外来企业。 四、扶持政策 (一)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按其县外对通海县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额1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科技人才等,设立社会事业突出贡献奖励,按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企500强、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制定奖补政策。 4.总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提升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科技创新或节能减排等方面。 5.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总部企业,需书面承诺3年内总部不迁离通海县,否则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其退回所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二)对重点楼宇的扶持 1.经认定的重点楼宇,入驻楼宇的企业县内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和1000万元及以上,且入驻楼宇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对楼宇经营管理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扶持。今后其县内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方5万元的奖励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楼宇经营管理方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绿化楼宇环境、强化楼宇物业管理等方面。 3.对县外新入驻经认定为重点楼宇的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的25%给予奖励扶持;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提升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科技创新或节能减排等方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科技人才等,设立社会事业突出贡献奖励,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额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三)扶持奖励资金的安排 对总部企业和重点楼宇的奖励扶持资金从通海县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楼宇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 1.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起 7 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会议讨论 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楼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 (四)奖励兑现 根据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名单,由县政府下达认定批文,授予总部企业、重点楼宇牌匾并兑现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通海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五金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等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日常工作,并协调政策落实;县财政局负责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相关奖励兑现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总部企业和重点楼宇的税收征管统计及考核奖补认定等工作;县国土局负责保障总部企业的用地问题和及时办理重点楼宇的不动产登记证等工作;县招商局负责总部企业引进及重点楼宇招商等;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相关职责,并积极引进各自领域重点企业。 (二)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全县“十三五”规划和五金机电、食品加工、彩印包装、高原特色农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发展,结合各功能板块的资源特点和产业定位,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规划布局,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努力形成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格局。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入和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引进完善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专业配套服务体系。加大对总部基地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供应及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写字楼、停车场、配套宾馆、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提升总部基地的服务能级,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三)强化要素保障。国土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线外迁、建筑外观改造和园区环境提升等方式,将本部厂区转型发展为总部企业和楼宇功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县金融办牵头,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强化公共服务。简化总部企业和重点楼宇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税务服务等各类政府服务程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强化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聘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在出入境、居留、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按通海县相关政策执行。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对总部企业和重点楼宇实行名录制管理,积极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由县领导小组统筹调度,形成乡镇(街道)和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五)强化督查考核。定期检查评估县级相关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推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工作绩效,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对总部企业和重点楼宇经济运行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依法健全相关行业管理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状况。大力宣传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思路及政策举措,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七、其他 (一)地方财政贡献的计算基数仅限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资格,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目录。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或重点楼宇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按程序上报重新审核确认。 (四)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我县纳税满12个月后可提出申请奖励扶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次年及后续年度由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年审,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符合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同时又符合省、市以及通海县其他扶持政策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若遇到上级政策变动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母子公司同时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只选择其一申报认定总部企业。 (七)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八)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由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具体申报、实施等事项由县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本意见扶持奖励政策对象专指县外引进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