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海县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惠企政策的通知》(〔2022〕—6)要求,结合工作职责,现将本单位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惠企政策梳理如下:
一、继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政策,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产品加工等17个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加失业保险并在2021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参保单位,但不包括“僵尸企业”,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六、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实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专项行动(展翅行动),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大力开展符合企业升级发展需求相关技能类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以上均由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经办,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行政新区螺峰路1号(县政务服务大厅)28号窗口,联系电话0877--3023871。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吸纳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八、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 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九、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且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月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 15%,给予就业奖补。 以上均由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股经办,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行政新区螺峰路1号(县政务服务大厅)27号窗口,联系电话0877--3023652。 十、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从6月起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单位必须为参加见习的每个见习生购买100元/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高校毕业生服务股经办,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行政新区螺峰路1号(县政务服务大厅)29号窗口,联系电话0877--3023855。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吸纳就业多、创业项目好、科技含量高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贷款期限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贷款申请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十二、一次性返乡创业补贴 对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等群体返乡入乡首次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脱贫劳动力半年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6000至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三、大学生创业补贴 对毕业三年内(含毕业学年),且在通海县境内创办经营实体的全日制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给予3万元创业补贴扶持。 以上均由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担保中心经办,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行政新区螺峰路1号(县政务服务大厅)26号窗口,联系电话0877--3023880。 十四、企业缓缴养老、工伤保险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17个困难行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纺织业 3、纺织服装、服饰业 4、造纸和纸制品业 5、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6、医药制造业 7、化学纤维制造业 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通用设备制造业 10、汽车制造业 1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社会工作 14、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15、文化艺术业 16、体育 17、娱乐业 (二)缓缴扩围延期政策 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 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年12月。 (三)缓缴申请流程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于每月20 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2、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情况汇总并填写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汇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3、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交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 (四)缓缴费款征缴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三项社保费(养老、工伤、失业)业务,并依法履行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缓缴期满,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在2023年6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养老、工伤、失业)免收滞纳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养老、工伤、失业)款。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次月5日前将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应强化社会保险费款征收,及时提醒参保单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 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行政新区螺峰路1号(县政务服务大厅)20号窗口,联系人:杨丽仙,联系电话0877--3887618。 十五、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政策 (一)适用范围 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政策 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缓缴养老保险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保申报核定、税务征收的原则进行缴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登陆“云南人社12333”APP或“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的“社会保障个人网上服务大厅”(http://hrss.yn.gov.cn/12333/)注册并实名认证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业务,也可准备好《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云南省《居住证》,直接到所属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缴费申报。缴费申报完成后再通过“一部手机办税费”、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税务大厅缴费的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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