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通单位: 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4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通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通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时间 | 1 | 通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 通海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 自本决定印发 之日起废止 | 2 | 通海县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通政办发〔2008〕41号 | 自本决定印发 之日起废止 | 3 | 通海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 通政规〔2024〕1号 | 自本决定印发 之日起废止 | 4 | 通海县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通政规〔2024〕3号 | 自本决定印发 之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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