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
《通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通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做好通海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污染大气,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属地管理,依靠基础,发动群众,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把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全县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努力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实施生态立县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通海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1. 为确保通海县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军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闵春录 县环保局局长
溥发高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刘明成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武 林 县监察局局长
储汝学 县司法局局长
耿双昌 县财政局局长
黄 俊 县国土局局长
苏明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许振武 县林业局局长
钱忠俊 县卫计局局长
董兴华 县文化广电和体育局局长
张兴文 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局长
王宏运 秀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勤勋 九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葛红华 河西镇镇长
唐雅馨 杨广镇镇长
李艳梅 四街镇镇长
纳立凡 纳古镇镇长
旃明华 兴蒙乡乡长
龙发亮 里山乡乡长
阮繁生 高大乡乡长
2. 由县农业局牵头,环保局、林业局、湖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秸秆禁烧督查组深入各乡镇(街道)巡回督查,督促指导禁烧措施的落实,及时查处秸秆焚烧行为,消除焚烧隐患。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对人口集中区域、薄弱环节加强检查。县农业局要成立专项督查小组,定人定岗定区域,明确巡查责任,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县政府报告,由属地镇(街道)配合做好群众工作。
(二)明确责任
县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听劝阻焚烧秸秆的群众,坚决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保障重点交通干线、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督导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全县农作物秸秆的还田、青贮、氨化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机、农村能源环保和土肥等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广普及有关技术、切实提高秸秆直接利用率。(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农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试点推广的各项工作。收集、通报秸秆禁烧相关信息;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广禁烧典型经验,保障全县大气环境质量。
县监察局: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的划拨。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对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焚烧事件,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禁烧期间天气情况和焚烧点位卫星遥感资料。
县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秸秆禁烧有禁不止的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实施。成立秸秆禁烧专项督查小组,加大禁烧巡查力度,发现焚烧秸秆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通知县农业局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秸秆腐熟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做好群众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1. 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司法局、农业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要开办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栏,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宣传报道,对秸秆腐熟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推广,对秸秆禁烧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曝光,形成主题鲜明的宣传导向。
2. 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广播、宣传车、通知、横幅、标语等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宣传并印发《通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暂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资源意识,让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使秸秆禁烧真正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四)完善应急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秸秆焚烧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一旦发现火情,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火势。各村(社区)、组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备足灭火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大禁烧督查力度
1. 秸秆禁烧督查组要对辖区内出现的焚烧秸秆现象及时登记,并通知辖地政府,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2.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坚决刹住第一把火。对点第一把火、冒第一股烟的反面典型,由县环保局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电视曝光,切实做到有烟必究、有火必查。
3. 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及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综合利用
由县农业局负责编制秸秆利用规划,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并做好技术指导,进一步搞好配套服务。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过腹还田、生产沼气和生物反应堆肥等技术。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各种方式,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七)推行试点实施
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吸取各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先进经验,结合县情实际,在县辖区内选取先行试点,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推广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按时报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试点推行成功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推广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是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焚烧秸秆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由县农业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由县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通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通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海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坚决遏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县农业、环保、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牵头领导、责任股室、具体责任人,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和考核等工作,依法处理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做好秸秆禁烧消防安全管理及防火等工作。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要做好秸秆禁烧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各行政村具体落实。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强化责任落实。县、镇(街道)、村(社区)、小组逐级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各行政村要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农户与村委会签订“禁烧”承诺书。
第六条 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划分镇(街道)、村(社区)、小组三级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落实各级网格责任人和包片督查单位管理责任,细化到农户和地块。
第七条 做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条幅、标语、宣传车、中小学教育、干部进村入户、发放公开信等载体和途径广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重点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秸秆回收利用的好处和有效途径,加强对秸秆禁烧和回收利用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强化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树立露天焚烧秸秆可耻、回收利用光荣的理念,变被动禁烧为主动回收利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 强化监管措施。县秸秆禁烧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禁烧情况;各乡镇(街道)要组建督导检查、执法巡查组织机构,各行政村要组建执法巡查队伍,村(居)民小组要设立义务监督员。对县城周边、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道两侧以及饮用水源地、林地边缘等区域要全面监控、重点监管、严厉处罚。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觉禁烧,鼓励群众互相监督。
第九条 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对违规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加强劝阻,进行说服教育,对党员干部及其家属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进行曝光,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不听劝阻的,由县农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问责制度。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不力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领导。对发现火点和烟点不制止、不举报、有案件不处理的党员干部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严格考核。年终,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秸秆禁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坚持以用促禁。要一手抓禁烧,一手抓秸秆综合利用,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协同农业、发改、环保、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研发和项目实施工作,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
第十三条 剩余秸秆要大力推广还田。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农业部门积极组织推广机械化还田工作,大面积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秸秆腐熟还田技术,提高土壤有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