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和《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云政办规〔2022〕9号)有关规定,确定通海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