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告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4-09-22 16:58 点击率:6打印】【关闭

通海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根据市级统一部署,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于20149月开始。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110元(含大病保险)。

(二)需要同时续保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70元。

(三)特殊人群: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同时缴纳IC卡制作工本费:22/(重残、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参保的个人免缴卡费)

二、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员缴纳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采取银行代扣方式。

(二)续保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采取现金方式缴费。

三、办理程序

(一)新参保人员:

1、有工行借记卡人员。须持参保人户口册、身份证和工行借记卡、借记卡所属人身份证到通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签订《通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委托扣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扣款协议》)。

2、无工行借记卡的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先到中国工商银行通海县支行办理银行卡并启用后,再持上述材料到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3、在玉溪居住的本市户籍外的城乡居民,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借记卡到居住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借记卡到居住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玉溪居住但未就业,可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借记卡到居住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

(二)续保人员:

1、签订过《委托扣款协议》的续保人员,只需在 20141130日前 存足余额余额不低于年每人缴费金额110元×缴费人数+10元)即可。

2、已签订过《委托扣款协议》,但所绑定的借记卡因遗失补办等原因导致账户变更的续保人员,须持参保人员户口册、参保人身份证和工行借记卡、借记卡所属人身份证到通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3、无工行借记卡、未签订过《委托扣款协议》的续保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先到中国工商银行通海县支行办理银行卡并启用后,再持上述材料到通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三)停保及人员增减办理:

参保人员停保、退保、死亡、户口跨县区转移、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入伍、判刑等变更的,须及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原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所绑定的账户存在参保人员增减的,须到县医保中心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否则会导致工商银行通海县支行按原协议绑定人数代扣下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四)特殊人员办理:

1、集中办理期间,各乡镇(街道)、社区劳保站(所)需对 2014年度已享受个人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进行年审;根据医保中心反馈的各乡镇(街道)、社区劳保站(所)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名册进行复核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个人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

2、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重度残疾人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固定收入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所在社区提供有效证明;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低保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享受低保的有效证明。集中办理期间,享受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20149月至11月中任何一个月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集中办理工作结束后,201412月至20156月医保中心对申请参保的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需提供此期间任何一个月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集中办理时间:201491日至1130日。

(二)办理地点:

1、银行卡办理:工商银行南街营业点、东街营业点。

2、代扣协议签订:通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年审;重度残疾人、无固定收入60周岁以上老年人复核登记:各乡镇(街道)、社区劳保站(所)。

五、银行代扣时间:

通海县医保中心委托中国工商银行通海县支行,于2014121日起集中代扣代缴。凡是缴纳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委托扣款协议》所绑定的银行卡余额不足的,必须在 20141130日前 存足(余额不低于年每人缴费金额110元×缴费人数+10元)。

六、其它事项

(一)已参保人员需在玉溪市内跨县区转移参保的,必须在原参保地办理停保,再到新参保地办理续保。

(二)平时办理时间:集中办理结束后,201412月至201511月医保中心继续办理2015年参保,按玉人社发[2014]10号文件执行。

(三)咨询电话:3023617(业务股)、3022039(财务股)。

 

 

                        通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通海县医保中心 发布人:张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