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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党组书记、局长吕华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会议共有六项议题:一、研究关于2019年人社系统聘请法律顾问相关事宜;二、研究关于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退还通海县基层就业和服务中心大楼及附属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三、通报通海县云石玛钢厂职工史春全工伤事故报销事宜;四、研究社保局办公室人员调整事宜;五、研究就业局办公室人员调整事宜;六、因机构改革,研究人社局股室人员调整事宜。 现纪要如下: (一)研究关于2019年人社系统聘请法律顾问相关事宜 办公室主任罗晓庚作汇报 按照县委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经多次与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的杨元律师协商谈判,最终拟定法律顾问费用为1.5万元。 会议认为:人社系统聘请法律顾问符合县委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此项工作已纳入通海县依法治县考核工作中。 会议决定:同意聘请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的杨元为人社系统法律顾问,聘期一年,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次日起算,法律顾问费用为1.5万元。局机关、社保局、就业局,每家支付5000元。 责任人:罗晓庚负责牵头5月底前完成。 (二)研究关于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退还通海县基层就业和服务中心大楼及附属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总支书记、仲裁院院长王海泉作汇报 2018年11月22日,我单位接到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退还通海县基层就业和服务中心大楼及附属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 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通海县基层就业和服务中心大楼及附属工程项目,我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拨付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壹佰捌拾伍万元整(¥:1850000.00);工程款到帐后返回我单位履约保证金: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该工程于2017年10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我单位于2018年2月9日退还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40000.00)。 会议认为: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鉴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多,符合合同约定。 会议决定:同意按履约保证金的要求,退还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履约保证金: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李传勇、财务人员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办理。 责任人:李传勇同志牵头李玉华同志、吴静同志及时协调财政尽快完成。 (三)通报通海县云石玛钢厂职工史春全工伤事故报销事宜 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谭鸿昌作通报 通海云石玛钢厂职工史春全于2017年4月27日11:15时上班时被高处倒塌的箱子砸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骨折及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由李文俊骨伤医院转玉溪市人民医院治疗,2天后因病情危重转四十三医院治疗。2017年5月26日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7>661号)将史春全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工伤发生后至2018年11月4日史春全先后在玉溪市人民医院、四十三医院、工人医院及李文俊骨伤医院住院治疗七次(其中第六次及第七次住院治疗系内固定取出术),门诊及住院费用合计327766.85元。 2019年1月23日其经办人到社保局待遇审核股办理报销事宜。按《关于实施玉溪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玉人社发【2012】43号)文件关于实施玉溪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自职工认定工伤和生育、流产、节育之日起12个月内应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待遇,超过12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的规定,史春全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时限超过我市规定的一年时限限制,通海云石玛钢厂作出书面说明主要是单位更换过工伤保险经办人,新接手工伤报销的经办人缺乏办理工伤报销手续的经验而且经常在外出差,故未能在报销时限内及时报销史春全的医疗费用。 2019年4月11日,社保局专门去市社保局请示,市社保局答复《关于实施玉溪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玉人社发【2012】43号)文件中规定的时限,是为了督促和约束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尽快报销医疗费用,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只要证明申请人不是恶意申报待遇,应予报销. 会议认为:一是《关于实施玉溪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玉人社发【2012】43号)文件中规定的时限,是为了督促和约束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尽快报销医疗费用,且该文件没有宣传到各参保单位和职工;二是工伤职工史春全系全身多处多发性骨折及多处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病情较为危重,存在治疗周期长的事实; 三是通海云石玛钢厂申报职工史春全工伤医疗费用不存在恶意,且其更换过工伤保险经办人,新接手工伤报销的经办人不熟悉办理工伤报销手续的,而且经常在外出差,没有及时来办理工伤报销手续,予以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四是现在大部分省份从实际出发,将工伤保险报销时限规定为医疗终结后一年之内,更能体现对企业职工受伤后的医治情况。 会议决定:按玉溪市社会保险局的答复,向县纪委纪检组汇报情况后,同意按规定报销史春全工伤医疗费用。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办理。 (四)研究社保局办公室人员调整事宜 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谭鸿昌就社保局办公室人员调整事宜作汇报 会议认为:因机构改革,通海县社会保险局人员调整,因办公室原主任李斌提拔使用,现该岗位空缺,社会保险局于2019年4月1日召开局务会,提名詹旭同志任通海县社会保险局办公室主任。 会议决定:同意詹旭同志任通海县社会保险局办公室主任。 (五)研究就业局办公室人员调整事宜 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胡正伟作汇报 根据工作需要,经2019年2月18日就业局第三十次局务会研究决定,拟对沈欢等同志职务任免如下: 沈 欢 任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稽核股股长 李艳芳 任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财务工作) 赵媛媛 因组织提拔使用,免去其通海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稽核股股长职务 会议认为:因人事调整,就业局对股室负责人进行调整,做到了人岗匹配。 会议决定:同意以上同志的职务任免。 (六)因机构改革,研究人社局股室人员调整事宜 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迎春作汇报 因机构改革,现根据人员状况、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经征求意见,拟对通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股室人员安排如下: 1.办公室(6人) 主 任:罗晓庚 副主任:张艾熙、熊春成 工作人员:李玉华、王亚楠、姚远 2.事业单位管理股(6人) 股 长:温建中 副股长:张家伟(侧重工资工作)、张娜(侧重专技工作) 工作人员:何明华(侧重专技工作)、吴静(侧重人才工作)、王琼(侧重工资工作) 3.仲裁与行政审批股(2人) 股 长:佟伟 工作人员:王斌 4.劳动保障股(2人) 股 长:沈发林 工作人员:黄明乾 5.劳动工资股(3人) 股 长:张进 工作人员:钱伟、蒋立波 6.社会保险股(1人) 股 长:戴世枞 7.人事档案股(2人) 股 长:罗云 工作人员:李园园 会议认为:因机构改革,根据人员状况、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轮岗。此次人员调整的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凝心聚力干好人社工作。 会议决定:同意人员调整事宜。根据“三定方案”,涉及调整的人员,5月10日前将工作移交完毕,请迎春同志、海泉同志按分管工作牵头负责完成。移交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到移交清单明晰、明确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七、党组书记、局长吕华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1.股室与股室工作的移交:参照其他县区,信访工作由仲裁股划入办公室,由办公室承担信访工作的职能职责,信访津贴按相关政策办理,由迎春同志、玉华同志负责向工资审批部门县委组织部汇报,晓庚同志负责安排好信访工作,职责到人。 2.人与人工作的移交:黄明乾承担的人社局支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账、综治维稳工作台账交给熊春成。黄明乾腾出时间精力专心干劳动保障股的工作。 3.按照中共通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通编办发〔2019〕19号)文件,人才中心原来承担的“负责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就业推荐、政策咨询、档案管理等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管理政策措施的实施”的职能职责移交给就业局,责任人为:杨迎春、温建中、胡正伟,做好工作移交的接收、监交工作。 4.军转安置工作的移交,责任人为:杨迎春、温建中。 5.公务员股工作的移交,责任人为:杨迎春、张娜。张娜已准备好移交的材料,迎春同志加强与组织部的对接。 6.人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文件,4月29日要完成发文,责任人:罗晓庚。人社各块工作的推进,一定要吃透政策,用心用情用智做好工作,工作人员办事时要认真负责,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由于我局领导班子未配齐,我局两名领导要多承担工作任务,注意维护班子形象。 参会人员: 吕华 杨迎春 谭鸿昌 胡正伟 王海泉 列席人员: 李宗福 汤东升 林晟 吴静 罗晓庚 邀请人员:周永宏(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 记录人: 戴世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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