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确保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推进农村客堂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食品安全培训和厨师健康体检制度,努力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狠抓监管责任落实。县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指导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城镇集贸市场及生产加工销售卤肉制品、豆制品、生熟食小菜等“前店后坊”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各类假劣食品进入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桌。对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统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县卫生计生委要协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对厨师和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及时救治。县农业部门要协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建设,加强对宴席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管,加大日常检测频次。 二、切实做好农村自办宴席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管理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对登记备案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农村自办宴席从原材料采购、加工到集中用餐,都有协管员、信息员入户进行全程监督指导,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表上报至县食安办。 (二)加强农村自办宴席厨师持证上岗管理。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登记,定期参加当地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之前提交农村厨师培训的方案、签到表及工作总结等相关痕迹资料,并将农村家宴厨师的健康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县食安办。 (三)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用食品及原料检查。对于申报备案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群众,各个村、组对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指导。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掌握必要的鉴别方法、控制操作规程等,特别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要严格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要求,食用装盘前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烧透,拼制装盘注意规范操作,防止污染。严禁野生菌、药膳、食用豆角(四季豆)、扁豆、凉菜等有潜在风险的食品上桌。同时,菜肴实行48 小时留样备检。 (四)督促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要督促举办者做好农村自办宴席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与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和冷藏冷冻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禽畜进入。 三、积极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农村自办宴席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适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公告,每年不少于六期,扩大食品安全宣传广度、深度。一旦发生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病人救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统一上报事故信息。县卫生计生、公安等食安委成员单位上报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先行与县食安办加强沟通对接,确保上报信息全面、客观、准确、及时。 联系人:赵有金 电话:3029056 邮箱:thxsawb@163.com 通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