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时间:2023年08月08日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通市监食当罚〔2023〕01号。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萝卜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