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本局 时间:2024-08-22 09:11 点击率:30打印】【关闭

通海县秀山镇家朴酱菜摊销售二氧化硫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萝卜条

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SBJ23530000712302517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海县秀山镇家朴酱菜摊销售二氧化硫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萝卜条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J23530000712302517ZX

样品名称

萝卜条

购进日期

2023年0403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通海县秀山镇家朴酱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0.884mg/kg║≤0.1mg/kg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05月1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0516

(二)经营环节

通海县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该批次萝卜条通海县秀山镇家朴酱菜摊共购进20公斤,销售了2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当事人于2023年04月03日购进萝卜条20公斤,销售了2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造成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萝卜条的原因,因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难以核查。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时间:2023年08月08日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通市监食当罚〔2023〕01号。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萝卜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主要是购进萝卜干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登记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萝卜干的行为。经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通海县秀山镇家朴酱菜摊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