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5月7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通海县雪中笼灌汤包店制作的一批油条进行了抽检。经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于2024年5月27日出具的对通海县雪中笼灌汤包店5月7日制作的油条抽检结果为: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5009.182—2017(第三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通海县雪中笼灌汤包店于2024年5月7日在其店内制作了2公斤左右的油条,成本价每公斤10元;销售价:每公斤20元。为使这批油条蓬松,当事人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了明矾导致经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所抽检的油条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30030604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通海县雪中笼灌汤包店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于店内生产油条2公斤,抽检了一公斤,其余一公斤全部卖完。经本局对该“油条”抽样送检,被抽样“油条”检验项目中的“铝的残留量”含量的实测值为310mg/kg(国家标准为:≤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油条”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20.0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通海县雪中笼灌汤包店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主动开展问题食品的处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及时开展排查和整改。同时当事人店面小、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通海县雪中笼灌汤包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整(¥10.00); 三、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款项壹仟零壹拾元整(¥1010.00),上缴国库。 2.通海县雪中笼灌汤包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生产加工管控,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要求,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确保质量安全。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