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防震减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 第三条 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本局负责管理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 本局提供信息的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及初审。 (二)审核。 本单位信息审核人负责对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 本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对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查后签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界定。 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时,由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能够公开的,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本局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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