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之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案


来源:兴义市统计局 时间:2023-10-26 15:34 点击率:35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兴义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发现该企业在依法上报统计数据时虚报统计数据,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在填报2021年统计报表时,统计上报2021年1—12月商品销售额为788074千元,核实应报数据为327394千元,差错460680千元。差错原因是该公司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和方法学习不到位,业务不熟悉,因该公司结算较为滞后,每月预估销售额与实际结算数据存在差距,且统计人员未在下一月对数据进行调整,逐月累计导致存在较大差错。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兴义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整(¥2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的统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的。”。

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该企业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查清事实,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能主动配合整改违法行为,减轻统计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在填报2021年年报表时将销售额调整为实际结算数据。因此在裁量时对该企业予以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整(¥2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公司出现差错原因主要是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和方法业务不熟悉,在填报当月数据后,未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和实际情况在下一月对上报数据进行调整,逐月累计导致存在较大差错。统计工作在日常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负责人主观上欠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为其仅仅是“副业”,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人员大多是会计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时,企业统计人员不愿、不敢向需要领导协调的部门索要数据;有的则以财务会计思维方式理解统计指标。本案例告诉我们,做好统计工作需要企业从上到下都要负起责任,企业负责人要正确认识和足够重视统计工作,积极发挥协调作用;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对收集的统计资料审核把关,对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