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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6〕13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02-23 16:27 点击率:575打印】【关闭

 

 

通政办发〔201613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海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通海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23

 

 

 

通海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通海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586)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海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中央、省、市、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通海县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通海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和拨付,配合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按县工信局审核的项目进度和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将资金拨给县工信局支付项目单位。

    县工信局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1. 支持内容: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房屋租赁、装修装饰改造、培训和线下体验馆等场所,购买电脑、打()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费。

2. 补贴额度: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给予全额补贴;运营维护费补贴不超过维护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建设要求: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有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网上平台,支持多平台销售;能围绕农村网络消费需要实现网销网购、在线支付、金融服务等功能;有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等功能;能带动30人以上就业(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就业);能反映本县域真实有效交易数据;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

(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

1. 支持内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装修装饰改造,购买电脑、LED显示频、POS机、扫码枪、收银机、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施和网费支出。

2. 补贴额度,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给予全额补贴,每个服务站点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

3. 建设要求: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须能实现为村民提供网销网购、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引导宣传、信息服务等功能,鼓励按照统一风格装修装饰。

(三)人员培训

1. 培训对象,对县(乡、村)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个体户等进行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信息员及考察学习等。

2. 补贴额度,培训实行全额补贴,每人每次补贴不超过500(或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5%,培训及补助标准要符合我县相关规定。

3. 培训要求:1)培训工作按内容要分级、分类、分层次、分阶段进行。(2)培训机构选定要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的不同优先选择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3)培训备案资料应有培训总体方案、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签到名册。(4)每次培训授课要有现场照片和经过审核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组织过程监管的证明材料。(5)要有与培训机构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6)授课人员为具有实际店铺运营业绩资历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教师担任。

(四)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 建设内容。支持建设改造集配仓储中心、购置车辆和补贴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的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

2. 补贴额度。1)企业建设的集配仓储中心补贴。对与县签约的物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的集配仓储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补贴,单个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此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政府建设的集配仓储中心补贴。对县政府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提供集配、仓储等公共服务而投资建设改造的集配仓储中心(不含土地购置费)可全额补贴。建设改造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物流企业购车补贴。对与县签约的物流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藉手续后,每台补贴不超过车辆购置总额的50%、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藉等其它费用)。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转藉。(4)物流配送补贴。对电子商务进农村发生的物流配送费用,每单补贴标准由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在省级物流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由县按本地农村电商物流配送实际发生量和确定的每单补贴标准计算补贴总额。省级物流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平台统计的实际发生量计算补贴。

3. 功能要求。(1遴选有资质的物流企业平等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物流配送,优先选择邮政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省城乡流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商贸物流企业等。(2)物流体系建成后,须具备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能完整、真实的反映配送记录。(3)能整合利用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能做到物流配送48小时内到达村。(4)要有完善的电子商务集配仓储功能(有条件应建设冷藏区域),具备网销网购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

(五)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 建设内容。支持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备设施,开展资质认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2. 补贴额度。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补贴,单一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 功能要求。(1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须具备面向本地建设的农产品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可通过条形码或二维码溯源,物联网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提供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2)有职能部门通过的地理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产品。(3)有能够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农产品龙头生产加工企业。

(六)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申报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主要指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房租)和电子商务平台硬件设施购置费、软件外包费等。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费用,主要指为推广平台而开展的广告、展会参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通过自建平台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于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自2015年起三年内按每年入网费用的50% 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创业园)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

对入驻通海县电子商务园区且有经营实绩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周边同类房租市场平均价),自2015年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年租金的50%30%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

  (八)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通海县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县工信局、财政局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直接向县工信局、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县工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按照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工信局,由工信局统一兑付到项目单位。

项目资金必须专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工信局、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县工信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县工信局、财政局同意后组织阶段情况验收。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工信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县工信局、财政局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工信局、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县工信局、财政局应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县工信局、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通海县 发布人: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