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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21〕26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实施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8-10 16:37 点击率:1113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两山理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做到城乡污水“应收尽收”现就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之日起,县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县城、集镇、农村排水工程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建设。现状为雨污合流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二、新建项目雨污分流工程由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建成区、集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市政雨污管网由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农村到户支管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其他厂矿等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厂矿企业负责实施。

  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排水雨污分流专题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发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不符合雨污分流设计要求或者相关技术标准的,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不审批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雨污分流分部验收,同时报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雨污分流专项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足雨污分流排水设施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五、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对新建的建设项目严格进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管。

  六、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县水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通知要求事项即日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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