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通海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建立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从而高效、及时、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有效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通海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出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通海县境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群防群测机制,实行灾情报告有偿奖励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指导、条块结合,以乡镇(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 (五)预案启动条件 1.接到灾情或险情报案后,灾情和险情达到中型以上的,本预案立即启动。 2.灾情和险情均为小型时,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一经启动,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行使组织领导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的职能,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六)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地质灾害险情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小型(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特大型(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小型(Ⅳ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Ⅲ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Ⅱ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特大型(Ⅰ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通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人员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协、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广电网络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公司、县人寿公司、各乡镇(街道)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二)组织领导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1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视具体情况,及时启动县、乡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建立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十项制度”,及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准确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相关资料信息,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需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抑制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清单,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负责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 3.县水利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险情处置及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区域水情、汛情信息,并做好受灾期间的监测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引发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指导因灾损毁水利工程和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4.县公安局负责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危害和影响处置地质灾害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通海供电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县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妥善处理,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9.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1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2.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储备和调度,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县财政局每年应将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大资金投入,储备足够的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14.县广电网络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汛期通信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害区域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积极为各级指挥部提供公网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5.通海供电局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电力保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6.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负责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时,做好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应加强巡查,保障监测人员到岗、预警设备完好可用,监测仪器运行良好。确保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能起到相应的监测、预警作用。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每年5月份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主要灾害险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责任人。 2.加强地质灾害重点险区的巡查。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作用,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险区进行巡查,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安装监测预警仪器,明确群众撤离路线,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3.健全群测群防体系。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内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确定重点监测人员,监测人员要重点依靠村、组干部和受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实行灾情报告有偿制度,积极动员险区群众共同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作用。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相关乡镇(街道)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群众撤离工作。 5.建立地质灾害险情速报制度。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地质灾害灾(险)情事件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简要报告,首报先以电话口头报告,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人员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并组织相关村委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鼓励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建立专业队伍与民间队伍协同机制。 2.应急资金、物资、装备保障。县财政局每年将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大资金投入,储备足够的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协调争取地质现代高科技地质灾害应急监测设备,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装备保障。 3.通讯保障。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报、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通信保障。 4.应急技术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综合协调,遇到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宣传、培训与演练。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一)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Ⅳ级,县人民政府应决定是否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通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民政、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受灾群众安置点临时管理机制,确保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Ⅲ级。市级、县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民政、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通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尽快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 (三)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Ⅱ级。省级、市级、县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民政、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通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配合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Ⅰ级。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市、县级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民政、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通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五章 临灾应急处置 (一)地质灾害的报告、调查和处置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向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同时县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现场调查、核实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判断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灾害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内容,指导乡镇(街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人民政府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宣布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 3.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主要任务: (1)应急调查组应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同步开展无人机遥感监测,实时更新灾害体数据,组织对所发生灾情的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急调查组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2)紧急抢险组迅速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灾害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实施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医疗卫生组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就近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据调查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对危险区实行24小时警戒,设置动态巡逻路线。 (5)物资保障组协助灾区乡镇(街道)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务、交通、校舍等设施,保证应急通讯联络、应急供电和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7)应急资金保障组负责区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得到上级指导,争取上级支援;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受灾群众慰问、接待等工作。 4.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1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书面报告并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5.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6.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根据先期到达的调查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防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加剧灾情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7.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或工作组未到达之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灾发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先抢救被压埋人员,并采取紧急避让等抢险救灾措施。 8.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是否撤销还是保留危险区。各级政府还必须依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家园工作。 9.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详细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的确定 1.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行动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预防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临时避险安置点的安排等,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不得随意变换预警信号形式和发布方式。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预警信号发布后,村(居)委会需通过“村村通”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重复播报。 4.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通海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流程详见下图。 
(三)救灾纪律 1.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2.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由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宣传,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3.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受灾现场。 (四)灾后恢复与重建 1.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决策提供依据。 2.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3.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治理;对治理难度大、经费投入大且经济效益比较结果不合理,已无治理必要的,则统一规划、另选新址重建家园。 4.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六章 善后处理工作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涉及乡镇(街道)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或避让搬迁补助;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协助组织受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第七章 宣传与预案培训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宣传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市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报警电话,使广大公民知晓。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利用短视频平台、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沉浸式防灾演练直播,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管理和抢险救灾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章 预案管理及更新
各乡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遇重大灾害事件或法规调整时及时修订。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奖惩机制 (一)表彰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3.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4.对在群测群防中及时发现灾(险)情并成功组织应急避险的监测员,给予专项现金奖励。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2.隐瞒、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3.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及说明 地质灾害: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崩塌:指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落母体向下倾倒、翻滚,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滑坡:是指山坡在河流冲刷、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作用下,或者在切坡、山坡加载等各类人为工程活动影响下,土层或岩层整体地或分散地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 泥石流:是指在降水、库塘溃坝或冰雪突然大量融化等因素作用下,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建立防灾制度等手段,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巡查、简易监测,发现险情及时报警,实现临险、临灾条件下有效避险、避灾的一种主动减灾措施。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是指以县(市、区)为基本行政单元,以辖区内列入监测预警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监测点,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自然村)四个层级分级落实责任,对每一个监测点逐一建立健全“十项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防灾减灾运行体系。群测群防网络是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是指分级负责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监测员管理制度、“两卡”发放制度、巡查监测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险)情速报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监测经费补助制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是以地质环境背景条件为基础,根据前期实际降雨量和未来24小时的预报降雨量,对降雨可能诱发的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及其危害程度大小进行预测,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先发出的报告和警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减轻地质灾害的一种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预案制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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