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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25〕30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11-06 10:13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通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83日印发的《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2025115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1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2.4  救灾工作运行机制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全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综合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毗邻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3  专家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委员会,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消防、防震减灾、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等领域专家组成,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灾害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救灾工作运行机制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献、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恢复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县直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反映灾害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对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1.6  启动市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或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通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失踪人数10人以上(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8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委报告。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派出工作组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工作安排和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积极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请示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级各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保畅、维护受灾地区治安秩序、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海监管支局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倒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做好水利行业供水、村镇应急供水和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工作。通海供电局做好电力恢复及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通海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宣传,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失踪人数5人以上(含本数)、10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0间或1000户以上、8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5.2.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对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需求。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需求进行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请示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请求上级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

5)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海监管支局指导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宣传,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含本数)、5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0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三级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会,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工作动态。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请示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请求上级物资支持,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市级预算内投资。

5)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9)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人数3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或25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核查灾情,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调拨县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并视情申请上级物资支持,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根据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

8)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5.6.1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请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灾情、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过渡生活救助上级资金支持,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6.1.4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5  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6.1.6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优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对申请使用农危改资金的,房屋的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抗震改造相关规定实施。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审批部门应指导地方采取工程防治措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验收合格,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6.2.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倒损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群众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抓好落实。

6.3.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5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灾害救助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

7.1.3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配送制度机制,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应当准确掌握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精准调运。

7.2.4  提高应急资源管理平台运用水平,加强救灾物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联动机制。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过程中,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受灾地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解除交通管制。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7.3.2  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受灾地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公用网络通信畅通,通信企业应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的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讯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3  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检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等集群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县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  强化灾情管理系统应用,畅通救灾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信息。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乡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3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林草、水利、防震减灾、气象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数据更新维护,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  用好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进一步强加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组织开展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的能力。

7.8.4  组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奖励与责任

全县各部门(单位)要坚决扛牢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3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通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