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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函〔2021〕26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通海县地名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6-23 00:00 点击率:1711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通海县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略)

二、通海县地名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通海县地名委员会工作职责

地名委员会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受理、审查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事宜;
  3.宣传、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审核、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地图和地名密集型出版物的地名,更正不规范地名,查处地名使用违规事件;
  4.负责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含居民门牌、栋号牌、单元牌等)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5.搜集、整理、鉴定、管理本地区地名档案和资料、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及刊物,开展地名咨询服务工作;
  6.承办政府和上级地名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
  7.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8.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
   (二)通海县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在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使用标准地名。在建设项目尚未具有标准地名前,负责在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使用土地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土地地块编号的,使用项目名称作为暂用名称。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2.县公安局:负责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门号牌、交通指示牌等证件、地名标志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门牌号(含门号、楼幢号、室号)的编排工作;负责交通指示牌和居民地门牌号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3.县民政局:负责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实施地名规划;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发布地名信息,编纂地名志书(工具书),推广标准地名;制定保护措施,开展学术研究,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传承和发展地名文化;开展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开展地名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4.县财政局:负责对地名规划修编及实施、地名公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地名执法检查等地名管理工作经费计划进行审核,纳入各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并按批准的用途和完成进度及时拨付工作经费。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地名的确认工作并报县地名委员会备案负责在土地使用权证、测绘图纸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在房屋所有权证中使用标准地名的审查;负责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中使用标准地名。应当将地名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会同通海县民政局共同做好地名规划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道路街巷市政公共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新建道路街巷人工建筑、工程项目城区居民地名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中使用标准地名的审查;在城乡建设改造中,需要对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地名指标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负责会同通海县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7.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在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活动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新建公路地名的确认工作并报县地名委员会备案;负责辖区内铁路、公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索道、车站、停车场、码头、渡口、指挥调度中心交通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9.县水利局:负责在全县水域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人工建筑水库、坝塘、河流、沟渠、湖泊等水利资源地名的确认工作并报县地名委员会备案负责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以及江、河、湖等水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0.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召集文化系统人士积极参与地名征集活动,为我县地名命名、管理工作建言献策;负责旅游地的地名确认及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纪念地的地名确认及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发布、广告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标准地名;会同通海县民政局推广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并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对各类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2.广播电视局负责在文化建设中以及对出版物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管理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通海县民政局监督出版单位、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尤其是新闻用语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3.县委史志办负责在志书编纂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负责搜集、整理、考证、研究地名历史有关资料,并对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和传承提出积极建议。

1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本辖区范围内地名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地名命名、名、审核上报工作。

 

附件:通海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2021616

 

 

附件:

通海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一、地名命名、更名范围:

通海县地名命名、更名和建筑物的命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点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办理程序:

1.主体申报单位递交申请资料到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向地名委员会提交请示

3.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调查、会审;

4.县地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玉溪日报》或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刊登命名、更名公告。

、所需资料:                

1.命名、更名申请书;

2.地名所处的有关地图有关地名标示地图用红笔在图上标示申报的地名及附近的一些重要地名;

3.《云南省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4.法人代表签署的地名命名、更名委托书。

建筑物命名、更名还需要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立项申请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还需出具委托书;

4)如果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者和法定代表人不符,需去公证处出示证明。

 所有资料一式三份。

其它事项:

1.城镇道路、广场名称,由管理部门提出,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在申请项目用地的同时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3.专业单位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和其它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办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