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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2〕4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通发改价格〔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通海县建成区范围内居民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在通海县建成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通发改价格〔2021〕1号)规定征收。 三、征收方式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从2021年7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由通海县城市管理局负责。 (二)2021年7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通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税务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两种方式: 1.通海县自来水厂代收以下项目:(1)由通海县自来水厂供水并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含暂住人口);(2)由通海县自来水厂供水但非直接抄表到户的总表户(含单元房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其他独立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空房除外);(3)餐饮行业。 2.通海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代收以下项目:(1)商业经营(洗车场除外);(2)室外零散摊点。 3.其他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费人按规定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除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和上述两家代征单位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严禁少开多收、无票收费,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请广大市民予以监督,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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