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13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4-01-17 17:35 点击率:223打印】【关闭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0237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不予立案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待确认

1.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界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提供的编号为: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2350138002的检验报告和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的相关数据。2.此两份检验报告的送检单位是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坊,经查,根本没有此送检单位。综上所述,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待确认。

三、被申请人对举报件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订单交易记录和订单交易快照、被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产品的快递面单、涉案产品包装及实物照片等线索,将相关情况清晰地陈述了事实、理由并整理成投诉举报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须经被申请人依法全面核查后认定。1.依据产品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SB/T10439-2007 酱腌菜 6.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和大肠菌群等指标,被申请人虽然有检查,但并没有回复涉案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是否合格,也没有提供出厂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问题不立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虽然被申请人有检查,即使被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ZCJC-SS2023050138001ZCTC-SS2023050138002是真实的,但所检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23/3/14,而涉案产品生产日期2023/4/4,因此检验报告与涉案产品无关联。用生产日期是2023/3/14产品检测报告来证明生产日期2023/4/4的产品合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虽然被申请人有检查,即使被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023050138002是真实的,依据产品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SB/T10439-2007酱腌菜 4.1主要原料和辅料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从中国质量新闻网可知,豆角的农药残留克百威和倍硫磷等比例非常高,虽然被申请人有检查,但仍然未查清并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产品原材料鲜豆角农药残留克百威和倍硫磷等是否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否有农药残留的情形。虽然被申请人有检查,但仍然未查清并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产品原材料鲜豆角污染物限量铅和是否符合标准。被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也未涵盖上述原材料农药残留和污染物限量铅核销检测项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问题不立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虽然被申请人有检查,即使被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023050138002 是真实的,依据产品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SB/T10439-2007酱腌菜4.5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4,依《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3.4.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中食果蔬制品(含酱腌菜类)的规定。虽然被申请人有检查,但仍然未查清并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产品致病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是否符合GB2991-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是否有超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也未涵盖上述致病菌检测项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问题不立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问题避而不谈,没有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全面调查,有针对性地、准确地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据,无法体现被投诉举报人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需要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等问题,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未尽全面调查案件义务,反馈的内容既无关于核查经过的描述,也无充足的理由和相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应当立案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反馈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被申请人不立案的法律依据错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举报事项所涵盖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供产品符合执行标准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仅因当事人有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为由不予立案,但检测报告并不是执行标准所要求的全面检测项目,也不是涉案产品批次的检测报告,因此此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也不属于上述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不立案的法律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辩:

一、投诉举报情况

我局于202354日收到申请人于2023430日寄出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申请书》附带证据材料2份及文书地址送达确认书1份。反映其在2023415日通过拼多多元善食品店购买了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的泡豇豆产品。经食用后发现有下列问题:1.使用农残检测卡及亚硝酸盐、二氧化硫试剂后,发现农残、亚硝酸盐、二氧化硫超标;2.产品口味较咸,厂家未出示产品检测报告;3.产品包装袋不洁净,未打印包装许可证号;4.产品无合格证。

根据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我局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于59日分流至具体承办机构。经承办机构初步核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2023511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告知申请人。同时,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因同一时间收到大量投诉举报件,行政资源极度紧张,经办案人员申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于20236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决定不予立案当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电子邮箱告知当事人。

二、调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517日前往被投诉人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要求企业负责人提供了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证件,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提供了产品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等检验报告。1.被投诉人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所生产泡豇豆为半成品加工,其原料由通海高盛农产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负责人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其提供的通海高盛农产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料豇豆的检测报告(01WT202301608)及其所生产的泡豇豆成品检测报告(ZCJC-SS20230501380)(ZCJC-SS2023050138002)检测报告显示所有项目均为合格。其中,泡豇豆成品检测报告(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023050138002),因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送检过程中不慎将委托单位、生产单位信息提供错误,误将通海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标为通海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坊,经生产企业说明情况,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报告修改,检测机构云通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相同的两份最新检验报告,并在备注栏做了报告更正说明。同时,泡豇豆属于酱腌菜类,根据《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七、检验项目 酱腌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企业应在每次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的规定,生产企业实行一年两次行式检验。2.根据被投诉人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所提供的泡豇豆营养成分检测报告(H-20221303)所示,其产品钠含量为2758mg/100g3.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生产泡虹豆所使用的包装袋由云南海明彩印复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负责人提供了该厂所使用的包装袋的产品检测报告QG202200776,根据检测报告所示,包装袋符合 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4.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所销售的泡豇豆产品每箱均有出厂合格证明。负责人称零售时一般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综合现场检查情况及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提供的各项检测报告,决定不予立案。

三、对投诉的处理情况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不同意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五)款: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局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67日向申请人作出的《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中告知申请人。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415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元善食品店购买了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的泡豇豆产品。食用后发现存在下列问题:1.使用农残检测卡及亚硝酸盐、二氧化硫试剂后,发现农残、亚硝酸盐、二氧化硫超标;2.产品口味较咸,厂家未出示产品检测报告;3.产品包装袋不洁净,未打印包装许可证号;4产品无合格证。430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消费者投诉举报申请书》进行投诉举报。请求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以下内容:1.投诉举报分送情况;2.投诉举报是否受理和立案;3.依法退赔款项和查处情况及结果;4.涉诉商品及包装的检验报告;5.如果需要移送,告知移送函及编号、移送的时间、单位和快递单号等。

二、202354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信》,并于511日作出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信》受理情况的回复,明确告知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51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投诉人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具备生产的许可资质和条件,提供相应产品检测报告,所生产泡豇豆为半成品加工,其原料由通海高盛农产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原料豇豆检测报告(01WT202301608泡豇豆成品检测报告(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023050138002),因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送检过程中不慎将委托单位、生产单位信息提供错误,误将通海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标为通海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坊,经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报告修改,检测机构云通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最新检验报告,并在备注栏做了报告更正说明泡豇豆”有营养成分检测报告(H-20221303),钠含量为2758mg/100g泡虹豆所使用的包装袋由云南海明彩印复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有检测报告QG202200776,包装袋符合 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泡豇豆产品每箱均有出厂合格证明,零售时根据客户需要提供《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企业应在每次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生产企业实行一年两次行式检验。

三、524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延期十五个工作日进行调查。经核查,67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电子邮箱送达关于对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回复》送达后,申请人不服,于20237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平台交易截图、快递面单、产品包装、农药残留速测卡检测图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测报告查询情况截图、生产者和委托单位为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坊的检验报告(ZCJC-SS2023050138001)和(ZCJC-SS2023050138002); 

2.被申请人提供的《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厂〈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申请延期调查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原料豇豆的检测报告01WT202301608)、时间为2023529泡豇豆成品检测报告(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023050138002、《报告修改申请》《情况说明》、时间为2023711泡豇豆成品检测报告(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023050138002)、泡豇豆营养成分检测报告H-20221303)、包装袋的产品检测报告QG202200776)、现场拍摄泡豇豆箱内有出厂合格证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用农药残留速测卡、亚硝酸盐检测试剂及二氧化硫检测试剂自行检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规定,被申请人调取的案涉产品原料豇豆的检测报告泡豇豆成品检测报告均显示检测合格,且有出厂合格证

二、关于泡豇豆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本案中,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备产品检测资质,被投诉举报人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ZCJC-SS2023050138001ZCJC-SS2023050138002均由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且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服务平台网站(www.samr.gov.cn)的服务栏目界面查询到,在过程中虽有一定瑕疵,但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对两份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根据《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酱腌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企业应在每次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的规定,本案中,泡豇豆属于酱腌菜类,样品生产日期为2023314日,该检测报告样品生产时间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日期为415的同产品未超过六个月,因此,申请人称检验报告与涉案产品无关联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信。

四、关于营养成分包装袋安全问题本案中,产品钠含量为2758mg/100g,在被申请人提供检测报告(H-20221303中有明确标注;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袋产品检测报告(QG202200776),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包装袋符合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综上,被申请人202367日作出关于对通海县曲陀关汇帆食品加工《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6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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