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24号 申请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陈某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社区晴岚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波,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9月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该处罚决定应当撤销。主要理由: 第一,通海县国土资源局杨广管理所于2007年2月8日出具了用地审查意见,意见认为周某某占用坐落于通海县杨广镇兴义村委会五组大坟山食堂的土地1亩,该地点选址符合杨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审查意见证明用地是合法的。第二,周某某于2007年11月1日向通海县相关部门缴纳了2年的临时养殖用地收益金共计667元。缴纳相关土地收益金,证明用地合法。第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未联系过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即形成当事人询问笔录,未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送达到申请人住址,而送达养殖场,导致申请人失去了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通海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申请人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违法案件,并无不当。主要理由如下: 1.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约定发展养殖并不等同于不需要部门审批办理相应的合法用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2007 年11月1日申请人向通海县相关部门缴纳了2年的临时养殖用地收益金共计667元,办理《通海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表》,同意临时使用年限为两年,截至目前已超过两年。在临时使用年限到期后,违法行为人至今未取得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但却持续养殖至今,故属违法占地建盖。 3.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调查人员无法联系上当事人周某某。在该地块租用人余琼的调查询问中,也证实周某某的电话打不通,现在已经联系不上。(附调查录音3分35秒处) 4.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周某某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虽无法联系当事人周某某,但通过旁证可以证明周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施工建设养殖房养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9.6)明确了法律文书送达具体方式。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在无法联系当事人周某某的情况下,2023年7月26日依据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公告([2023]第3号)张贴在违占现场,并在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在通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http://www.tonghai.gov.cn/thxzfxxg k/tzgg6981/20230726/1460636.html)。2023年9月8日依据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2023]第4号)张贴在违占现场,并在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在通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http://www.tonghai.gov.cn/th xzfxxgk/tzgg6981/20230908/1470778.html),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综上,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我局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被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周某某所占用的土地为杨广镇兴义村委会五组(大坟山)集体土地,申请人在该地块进行施工建设,建成简易养殖房、杂物间及生活用房等,目前已投入使用并用于养鸡。申请人违法占用的土地套合《通海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一调)》地类为农用地(改良草地)23.00平方米、未利用地(荒草地)1389.00平方米;套合《通海县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其他农用地(林地)1412.00平方米。周某某于2008年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杨广镇兴义村委会五组(大坟山)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养殖房养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周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412.00平方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3.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申请、申请书、用地审查意见、缴款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监察现场记录、会议记录、环保验收申请登记卡、环评申请、鸡场租赁合同等材料;2.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周某某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卷宗。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8.2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本规程9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9 送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立案调查环节,未联系到申请人周某某进行调查,在联系周某某未果的情况下,亦未对周某某其他亲属进行调查,另外,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径自采取公告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2023年9月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