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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29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号为1530423002023110168692263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号为1530423002023110168692263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重新受理投诉事项;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2023年11月1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销售虚假宣传,投诉通海县滨锦绿农产品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回复如下:见附件,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在拼多多滇锦绿蔬菜经营部店购买了玉米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3年11月15日回复申请人结案,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对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所述,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产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公平影响无法维权,有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是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已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也有说明,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复议答辩。 被申请人答辩: 一、投诉举报情况 申请人谭某某于 2023年11月1日向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由互联网投诉平台消费者登记,12315中心接收。具体投诉举报事项为“在拼多多滇锦绿蔬菜经营部店购买了玉米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现请求贵局依法对于该行为予以查处,正确处理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本人回复望贵局处理给予一份书面回复,如落实该卖家商品存在问题,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其进行处罚,如商家逃避责任找不到人,要列入经营异常,如该商家后期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的话,先不予批准,必须处理完投诉举报以后,才能给商家申请移出,本人强烈要求。我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赔偿500元。” 二、针对投诉的处理情况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11月6日决定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将初查反馈“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及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调解,被投诉人会自行与投诉人协商处理。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的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反馈至申请人,并告知其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针对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属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将对举报决定立案调查的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至此,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依法积极履职,不存在申请人所指的未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互联网店铺以及聊天截图、商品照片截图;2.被申请人提供的谭某某案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轴图片、投诉单等。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内容为:在拼多多滇锦绿蔬菜经营部店购买了玉米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现请求贵局依法对该行为予以查处,正确处理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本人回复望贵局处理给予一份书面回复,如落实该卖家商品存在问题,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其进行处罚,如商家逃避责任找不到人,要列入经营异常,如该商家后期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的话,先不予批准,必须处理完投诉举报以后,才能给商家申请移出,本人强烈要求。申请人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赔偿500元。 二、2023年11月2日,全国12315平台分派指挥员进行申请人的投诉向下分流操作,转到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秀山管理所的秀山12315处理,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6日,由秀山管理所315进行自办操作,转到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秀山管理所的秀山315处理,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年11月10日;由2023年11月6日,由秀山管理所315进行初查反馈,设置办结期限为2024年1月9日;2023年11月14日,由2023年11月6日,由秀山管理所315进行办结反馈,转到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处理,提交分派指挥员进行审批;2023年11月15日,由分派指挥员进行办结审批操作,审批结果为同意。 三、2023年11月15日,针对投诉处理,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回复: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已予以受理,调处结果反馈如下:一、关于被投诉人违法情况:投诉事实属实,已对被投诉人进行立案调查。二、关于投诉人要求赔偿500元事项:受理投诉后及时通知投诉人,以期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调解,被投诉人会自行与投诉人协商处理。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举报处理,经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属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回复送达后,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在2023年11月2日,全国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分流操作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辖的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秀山管理所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3年11月15日,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结果在《回复》中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投诉处理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举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属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系法定期限内告知,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为1530423002023110168692263作出的处理结果,已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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