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海县杨广某禽蛋经营部不服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34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4-05-08 16:25 点击率:78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34

 

申请人: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

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社区晴岚路4

法定代表人:张俊波,局长。

申请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101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首先,养殖场的设立在先,环保新规禁养区划定等、土地规划都是在原有养殖场建设后出台的。更为重要的是,20059月、10月,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杨广镇人民政府、通海县畜牧局、通海县国土资源局盖章同意,获得通海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其次,养殖场属于搬迁或补偿范畴,并非是违反既有政策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无权因政策调整而对已经存在的事实进行处罚。再者,根据一事不二处的原则,不管是环保还是土地,本案涉及的就是养殖场搬迁和补偿问题,不能因为条件竞合而对同一问题进行多头、重复处理。已经作出或准备进行处罚的行政机关,要么已经处罚完毕、要么因违法而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实分部门、分头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

被申请人及其他执法部门存在一事多罚、重复处理、处罚的情形2021121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环责改字202162-3,称申请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养区养殖,要求申请人拆除或者关闭原告的养殖场。后经申请人举报至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815日撤销了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430日,通海县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禁养区退出养殖告知书》,称申请人养殖地属于禁养区,且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条件,要求退出养殖。2022127日,杨广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催告书》,告知违反《土地管理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申请人7日内停止违法养殖行为,自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用途。20221221通海县杨广镇兴义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作出的《催告书》虽未明确违法行为类型及执法依据,但同样要求申请人停止养殖。被申请人于2023726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1018日向申请人作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要求申请人退还用地、停止养殖,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海县农业农村局、杨广镇人民政府、通海县杨广镇兴义村民委员会的执法要求一致,理由也明显区别存在一事多罚、重复处理、处罚的情形。申请人养殖场合规经营十余年,被申请人认定违法占地养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53兴义五组村民杨某某与兴义村五组签订《大玟山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地可以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20059月、10月,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杨广镇人民政府、通海县畜牧局、通海县国土资源局盖章同意,获得通海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临时使用土地审批。20061121日,经通海县环保局盖章同意,通过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2005 年底,原告开始在大坟山投资建设养鸡场,于20051010日与杨某某等人签署《承包合同》,持续经营养鸡场至今。原告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并获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02142日,原告进行了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并获得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202641日。被告和通海县农业农村局联名向原告下发《大型规模养殖场环保监管标识牌》,并选派了专门的监管责任人,认可原告在大坟山进行养殖。申请人退还用地、关闭或搬迁的,有权获得补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根据如上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申请人有权获得补偿,无主动关停、退还用地的法律义务。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行政机关以人为本,依法、依德行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政府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违法案件,并无不当。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是对违法当事人未经依法审批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与其他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杨广镇人民政府、杨广镇兴义村委会的处罚行为并非同一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2005年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约定发展养殖并不等同于不需要部门审批办理相应的合法用地手续。违法行为人2005年办理的《通海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表》,在20051025日同意临时使用年限为两年,即截止20071025日。在临时使用年限到期后,违法行为人至今未取得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但却持续养殖至今,故属违法占地建盖。

四、通海县自然资源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无误。

五、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于200612月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杨广镇兴义村委会五组大坟山(大麦塘)集体土地施工建盖简易房养殖蛋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189.00平方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189.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综上,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我局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被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0536日,杨某某与通海县杨广镇兴义村五组签订大坟山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536日起至203436日止。

二、200711日,张某某与杨某某、杨某A、杨某B签订租地合同书,租用期限自200711日至2033年年止。该租地合同书系张某某与本案申请人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

三、202375日,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发现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200612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杨广镇兴义村委会五组大坟山(大麦塘)集体土地施工建设简易养殖房、生活用房及鸡粪塘等用于养殖蛋鸡。

四、202374日—75日,被申请人向大坟山果园承包人杨某某的妻子胡某、申请人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宋某)进行了询问笔录。宋某提出其占用土地时,已由杨某某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但根据胡某的笔录,其未提供已为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宋某)办理过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证明。

五、2023914日,申请人通海县杨广禽蛋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宋某)向被申请人提交20061219日杨某A向通海县环保局申请环保手续申请书。

六、2023726日,被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自然资听告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日送达申请人并签收。20237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3829日作出通自然资听字(20231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因申请人在外地,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听证事项,申请人表示明白,将书面通知交由张某某代为领取并转交。

七、2023914日,被申请人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到场参加听证会。2023925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通海县杨广某禽蛋经营部的违法事实进行集体讨论,2023926日,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0231018日,通海县杨广某禽蛋经营部于2006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杨广镇兴义村委会五组大坟山(大麦塘)集体土地施工建盖简易房养殖蛋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通海县杨广某禽蛋经营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189.00平方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189.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不服,于202311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租地合同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1222日书面证据交换意见等2.被申请人提供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卷宗(询问笔录、违法占地现场图片、通海县杨广某禽蛋经营部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勘测面积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之规定,改变农用地性质应当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20061227日,五组杨某A向兴义村委会缴纳大坟山养殖信誉保证金收据,但未提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用审批的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经依法审批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设作出的处罚,事实认定清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726日向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告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自然资听告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法定时限,且申请人当日已签收。2023726日,被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告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自然资听告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日送达申请人并签收。20237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3829日作出通自然资听字(20231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因申请人在外地,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听证事项,申请人表示明白,将书面通知交由张某某代为领取并转交。2023914日,被申请人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到场参加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本案中,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预对申请人通海县杨广某禽蛋经营部: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189.00平方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189.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被申请人于2023925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针对申请人通海县杨广某禽蛋经营部的违法事实进行集体讨论,2023926日,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2023101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适用依据正确,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2023101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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