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46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晴岚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波,局长。 申请人钱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罚款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通海自然资源局认定行为与事实不符,此地块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建设了小鱼塘,并建盖有两间看守房和四间养鹅房。由于2018年地震造成部分倒塌,我于当年拉土石回填了小鱼塘,但由于河埂倒塌机械进不去整平,就由他。这几年杂草丛生,群众乱扔垃圾,无法管理。2023年4月11日我请来挖机清理了垃圾、杂草并整平地,重新用铁皮围了靠路一面,重建了60平米的简易看守房,回填已超过5年,现提供证据为证,请求裁定撤销被申请人的错误决议。附有证据证明材料六份:1、石山嘴一组历届组长及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此地块是1985年补给钱某的人头田,且证明是荒废田地。);2、200多名村民群众签名按手印一份。(证明此地块80年代已硬化并建有房屋六间,并打有水泥砖围墙,建有大门。2018年通海地震时倒塌了部分。当时拉来土石进行了回填。);3、罚款收据一张。(证明2012年土地清理时交给村委会罚款18000元。)4、提交2023年动工时原貌照片3张,短视频一段。(证明2023年动工只是拆除危房清理杂草、整平地块、并未拉土回填。原来部分房子成危房清晰可见,部分围墙看得清、铁门也在。)5、提供现在种下农作物及原来果树等照片。6、提交土地确权证明一本(证明此地块可享有使用权,也证明此地不是基本农田。);7、小视频U盘一个。 被申请人答辩: 请求通海县人民政府查明事实之后,依法维持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根据云通政行复﹝2023﹞第46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生产队1985年补给钱某使用,后向生产队提出,他们同意补这里给我使用,我挖了一个小鱼塘,建盖了两处简易房子,西边两间及东边四间。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但至今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二、2012年河西镇石山嘴村委会收取18000元(60平方米*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村委会无权批地。 三、经现场核实,钱某只是在回填的土地上,重新回填三四十公分的土壤后栽种农作物,现在农作物已长出,但有部分是直接在硬化的混凝土上回填栽种庄稼。 四、钱某提供土地确权证,证明该地块是农田,经现场核实,钱某已经改变了农田用途。 五、钱某于2023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河西镇石山嘴村委会一组(沙滩上)集体土地施工回填后建设木雕加工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钱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43.00平方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43.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64300.00元(大写:陆万肆仟叁佰元整)(每平方米100元)。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下限处罚。 综上,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我局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被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编号:通自然资停字(2023)第59号),认为申请人钱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浇筑地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觉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人于当日签收。 二、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违法占用河西镇石山嘴村委会一组(沙滩上)集体土地施工回填后建设一案立案调查。 三、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钱某进行询问,且制作相应询问笔录,其自认从1998年向石山嘴村委会一组承包了案涉地块,该地块是个沙滩,2018年6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代码是530423104206010060J,申请人后来经营鱼塘并在该地块建盖了看护房,2018年地震后,看护房倒塌了才开始回填;案涉地块上现在的施工建设情况是:已经全部回填废土,硬化了部分,建盖了简易房;其占用的河西镇石山嘴村委会一组(沙滩上)集体土地施工回填后建设时,没有办理过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亦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2012年1月15日其向石山嘴村委会交过土地罚款18000元。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向石山嘴村委会一组组长谢琼进行询问,且制作相应询问笔录。 四、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告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通自然资听告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其拒绝签字。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以及提交陈述书。 五、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听字〔2023〕17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时间、地点。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签收了该份听证通知书。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到场参加了被申请人的听证会,并做了陈述。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召开了集体讨论会。 六、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钱某于2023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河西镇石山嘴村委会一组(沙滩上)集体土地施工回填后建设木雕加工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钱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43.00平方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43.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64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确权登记等;2.被申请人提供的钱某自然资源违法卷宗(共104页)。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通海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海县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二、事实认定清楚。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代码证代码:530423104206010060J),本案中,申请人占用的河西镇石山嘴村委会一组(沙滩上)集体土地为其本人承包地。第二,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编号:通自然资停字(2023)第59号),认为申请人钱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浇筑地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申请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于当日签收。结合被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8月17日、8月25日提供的钱某违法占地现场指界照片,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挖机视频光盘、蔬菜种植图片,经查明,申请人在部分案涉地块上已进行硬化,且建盖了简易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之规定,改变农用地性质应当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涉地块上回填土夹石、硬化场地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未提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用审批的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经依法审批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设作出的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观点不予认可。 三、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四、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告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通自然资听告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其拒绝签字。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以及提交陈述书。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听字〔2023〕17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时间、地点。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签收了该份听证通知书。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到场参加了被申请人的听证会,并做了陈述。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召开了集体讨论会。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