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8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4-10-11 14:32 点击率:169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8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本机关2024325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29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通海某厂生产销售的X糕点”存在配料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所邮寄的挂号信在2024213 号被申请人就已签收,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先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答辩:

一、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所于20240314日收到申请人刘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通海某厂 生产销售的X糕点”存在配料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

二、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申请人刘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通海某厂生产销售的X糕点”存在配料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 并于20240319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告知申请人,快递凭证:(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80-180-E04-XX。对其投诉举报的内容,我局已依法正在进行核查。

二、申请人表示未收到我单位回复的情况

邮政支局投递员董某将申请人刘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误送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时间无办公室领取, 投递员看到后又于2024312日将此信转送至通海县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以导致申请人刘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 时限超期。

以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27日,申请人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购物广场购买了通海某厂生产的X糕点花生酥一盒。该产品标签配料内容为:大豆油、花生、麦芽糖、白砂糖等。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配料含有字,未真实清晰标识出配料表所添加的具体成分,属于配料表不明确的情形。

二、202429日,申请人以X糕点”未真实清晰标识出配料表所添加的具体成分为由,自湖南长沙邮政支局向通海县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发出投诉举报信一封。通海县邮政支局于2024213日收到该挂号信,因投递员误将信件送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时间无人领取,后投递员于2024312日又将该挂号信转送至通海县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2024314日,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刘某关于X糕点”未真实清晰标识出配料表所添加具体成分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申请人于2024319日作出通市监诉受〔20248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将该《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告知申请人。因通海某厂负责人外出,调查难以开展,经批准,被申请人对该案件办理延长十五日。

四、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X糕点”的食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在对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某厂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举报人承认在2023919日生产了一批花生酥,该批次花生酥标签的配料表中有字,在将此批次花生酥发往长沙后不久便发现了该问题,随即于202310月联系长沙代理商对此批次花生酥进行召回,召回持续到202312月,长沙代理商表示已无法追回剩余花生酥,经营者停止召回并对召回的产品退赔货款。

五、2024425日,被申请人综合实地检查情况及通海某厂提供材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11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鉴于通海某厂已对其错误标签进行整改且在检查时已整改完毕,被申请人要求其加强管理,依法依规经营。

六、2024426日,因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某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通市监诉终调20241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对该案终止调解。

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为由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325日受理该案。

八、2024512日、2024515日,本机关通过电话通知告知申请人某邮政支局误投挂号信的事实,询问其是否改变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变更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购物凭证、某邮政支局误投挂号信证明复印件;《投诉举报信》《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319日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快递凭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案涉产品X糕点”在被投诉举报人通海县某厂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范围内且其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证明“X糕点”质量合格,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4.1.3.1.5规定“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据此,本案中案涉产品“X糕点”标签配料表内容为:大豆油、花生、麦芽糖、白砂糖等,属于未按要求标注全部配料的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于202429日已通过挂号信寄出投诉举报信,但由于通海县某邮政支局快递员误投该信件,导致被申请人实际于2024314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并于2024319日予以受理,同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上述事实后,其未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变更申请。据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决定违法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线索,被申请人已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本案中X糕点”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配料表违规标注的行为,被投诉举报人主动召回并销毁违法产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被申请人执法检查时已整改完毕,因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合法。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426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某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通市监诉终调20241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对该案终止调解。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法定处理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法定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