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9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4-10-11 14:34 点击率:13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9

 

申请人:冼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3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325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被申请人20243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2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被举报案外人通海县某茶叶店销售假冒伪劣的茶叶,并提供了相关明确的证据,要求处理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24日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公平公正进行调查清楚,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了茶叶生产厂家: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经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回复,该企业从来没有生产过该茶叶,按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被举报案外人通海县某茶叶店,所购买的茶叶是假冒的,并非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被举报案外人通海县某茶叶店所提供的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是否真实,被申请人未核实清楚,属于严重渎职,所以申请人严重怀疑被申请人与商家有利益关系,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故能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

一、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

12024111939分,申请人冼某(电话:1538625XXXX)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内容为“投诉人在抖音商城被投诉人开设的‘通海县某茶叶店’购买了一饼“那卡大树(生茶)”投诉人收到货之后打开包装,发现里面有一张标签信息,标签宣传该茶叶可以清凉解渴,帮助消化,去除疲劳,提神醒脑,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投诉店铺提供该款茶叶的出厂证明和检验报告均无法提供,让投诉人更加怀疑这款茶叶存在假冒伪劣的嫌疑,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依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附材料显示:同一天,申请人冼某(电话:1788043XXXX)以相同内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茶叶生产企业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

220242181059分,申请人冼某再次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内容为“投诉人在抖音商城被投诉人开设的“通海县某茶叶店”购买了一饼“那卡大树(生茶)”,投诉人收到货之后打开包装,发现里面有一条标签信息,标签宣传该茶叶可以清凉解渴,帮助消化,去除疲劳,提神醒脑,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投诉店铺提供该款茶叶的出厂证明和检验报告均无法提供,让投诉人更加怀疑这款茶叶存在假冒伪劣的嫌疑,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进行调查处理清楚,并依法查处”。

二、被申请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120240111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后交由相关执法人员办理。执法人员于20240118日对通海县某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摆放有涉诉那卡大树生茶及其相关产品,事后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那卡大树茶供货方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勐海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景益茶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云南有关普洱茶的历史记载资料、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X180XXXX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索证索票规范,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此,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人的意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于20242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以下电话及书面答复2024131日第一次电话告知未接听):一、关于标签信息标有清凉解渴、帮助消化、祛除疲劳、提神醒脑。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调查情况。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1、明《滇南本草》记载滇中茶叶、主治下气消食、祛痰除热、解烦渴,并解大头瘟......”(兰茂著成书于14362、清《本草纲目拾遗》记载普洱茶消食化痰、清胃生津、解油腻牛羊毒、逐痰下气、利肠通泄......”(赵学敏著,成书于17653、清《普洱茶记》记载普洱茶消食,散寒,解毒......”(阮福著,成书于18264、清《滇南见闻录》记载普洱茶消食理气,去积滞、散风寒......”(吴大勋著5、清《普洱府志》记载普洱茶消食,散寒,解毒......”(陈宗海编纂,成书于1900。被投诉人认为生产企业对产品从生产工艺、产品特性、历史记载等方面作介绍说明是使消费者能够对产品进一步了解,不存在虚假宣传内容,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标签标识内容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标注。二、关于该款茶叶被投诉店铺无法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的调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8日对通海县某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摆放有沙头帕茶、易武大树茶、易武老树、鸾砖、野放老树、章朗、景迈、革登、昔归砖茶等多品名茶叶,但未发现摆放有那卡大树茶及那卡相关产品。事后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盖有“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印章的那卡大树茶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OX180XXXX号《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其销售的茶叶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三、经我局调查,认定被投诉人销售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存在假冒的情形证据不充分,不作行政处罚,但责令被投诉人纠正自身经营态度及方式,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四、关于你的赔偿诉求,被投诉人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不存在对产品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形,没有对消费者给予赔偿的责任及义务,拒绝我们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2024218日申请人的举报,鉴于申请人是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材料对同一商家的举报被申请人经再次对取得的证据材料研判后,认为被举报人的经营行为并无不当,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印证其采购销售茶叶的行为合法,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36日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予以回复。

三、被申请人的请求

1.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对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书》所列申请人严重怀疑被申请人与商家有利益关系,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被举报案外人通海县某茶叶店所提供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是否真实,被申请人未核实清楚,属于严重渎职的言语,责令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道歉,因为上述不负责任的言语已经构成对被申请人的诬陷,导致被申请人的名誉和声誉受损。

3.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陈述申请人购买茶叶支付货款880.00元收货后,即向第三方平台投诉后被平台退还货款,致使被投诉人最终没有收到货款,且茶叶也没有退还。综合申请人购买茶叶收货后当即分别向经营者、生产者所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动机、手段和目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茶叶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利用购买茶叶为动机,通过国家强制力和手段,实现占有茶叶、得到金钱赔偿的目的。为此,请求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依被投诉举报人的要求退还茶叶。

经审理查明:

一、202418日,申请人支出880元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向通海县某茶叶店购买了案涉产品“那卡大树(生茶)”一饼,该产品标签上标注,制造商: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厂名:勐海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景益茶厂

二、2024111日,申请人以“那卡大树(生茶)”包装里含有一张标有该茶叶可以清凉解渴,帮助消化,去除疲劳,提神醒脑的标签,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请求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勐海某古茶茶叶有限公司存在的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给予投诉人相应赔偿。2024124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回复:经核实,该企业从未生产过该产品,也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过该产品。经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第(四)项“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我局终止调解。

三、2024111日,申请人以“那卡大树(生茶)”包装里含有一张标有该茶叶可以清凉解渴,帮助消化,去除疲劳,提神醒脑的标签,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被举报店铺无法提供该款茶叶的出厂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存在假冒伪劣嫌疑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请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并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118日对通海县某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那卡大树(生茶)”及那卡相关产品。事后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那卡大树茶供货方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勐海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景益茶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云南有关普洱茶的历史记载资料(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X180XXXX)复印件及相关材料。202424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回复如下:一、关于标签信息标有“清凉解渴、帮助消化、祛除疲劳、提神醒脑”。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调查情况: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1、明《滇南本草》记载滇中茶叶、主治下气消食、祛痰除热、解烦渴,并解大头瘟......”(兰茂著成书于14362、清《本草纲目拾遗》记载普洱茶消食化痰、清胃生津、解油腻牛羊毒、逐痰下气、利肠通泄......”(赵学敏著,成书于17653、清《普洱茶记》记载普洱茶消食,散寒,解毒......”(阮福著,成书于18264、清《滇南见闻录》记载普洱茶消食理气,去积滞、散风寒......”(吴大勋著5、清《普洱府志》记载普洱茶消食,散寒,解毒......”(陈宗海编纂,成书于1900年),被投诉人认为生产企业对产品从生产工艺、产品特性、历史记载等方面作介绍说明是使消费者能够对产品进一步了解,不存在虚假宣传内容,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标签标识内容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标注。二、关于该款茶叶被投诉店铺无法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的调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8日对通海县某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摆放有“沙头帕茶、易武大树茶、易武老树、弯砖、野放老树、章朗、景迈、革登、昔归砖茶”等多品名茶叶,但未发现摆放有那卡大树茶及那卡相关产品。事后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盖有“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印章的那卡大树茶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OX180XXXX号《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其销售的茶叶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三、经我局调查,认定被投诉人销售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存在假冒的情形证据不充分,不作行政处罚,但责令被投诉人纠正自身经营态度及方式,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四、关于你的赔偿诉求,被投诉人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不存在对产品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形,没有对消费者给予赔偿的责任及义务拒绝我们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2024218日,申请人以“那卡大树(生茶)”包装里含有一张标有该茶叶可以清凉解渴,帮助消化,去除疲劳,提神醒脑的标签,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被举报店铺无法提供该款茶叶的出厂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存在假冒伪劣嫌疑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海县某茶叶店,请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清楚,并依法查处。

五、20243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回复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于2024111日接到举报人同内容投诉举报,登记编号153042300202401115701XXXX。已根据其反映内容进行核查处理。一、关于标签信息标有“清凉解渴、帮助消化、祛除疲劳、提神醒脑”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调查情况: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1、明《滇南本草》记载滇中茶叶、主治下气消食、祛痰除热、解烦渴,并解大头瘟......”(兰茂著成书于14362、清《本草纲目拾遗》记载普洱茶消食化痰、清胃生津、解油腻牛羊毒、逐痰下气、利肠通泄......”(赵学敏著,成书于17653、清《普洱茶记》记载普洱茶消食,散寒,解毒......”(阮福著,成书于18264、清《滇南见闻录》记载普洱茶消食理气,去积滞、散风寒......”(吴大勋著5、清《普洱府志》记载普洱茶消食,散寒,解毒......”(陈宗海编纂,成书于1900年),被投诉人认为生产企业对产品从生产工艺、产品特性、历史记载等方面作介绍说明是使消费者能够对产品进一步了解,不存在虚假宣传内容,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标签标识内容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标注。二、关于该款茶叶被投诉店铺无法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的调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8日对通海县某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摆放有“沙头帕茶、易武大树茶、易武老树、弯砖、野放老树、章朗、景迈、革登、昔归砖茶”等多品名茶叶,但未发现摆放有那卡大树茶及那卡相关产品。事后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盖有“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印章的那卡大树茶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OX180XXXX号《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其销售的茶叶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三、经我局调查,认定被投诉人销售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存在假冒的情形证据不充分,不作行政处罚。

六、202432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3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325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订单信息、交易快照、茶叶照片、支付账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处理流程(2024111日、2024218日);勐海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景益茶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通海县某茶叶店情况说明、那卡大树茶(生茶)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普洱茶介绍(聊天记录)、执法检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案涉“那卡大树(生茶)”及那卡相关产品。事后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那卡大树茶供货方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勐海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景益茶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X180XXXX)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举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合理的进货审查义务,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111日针对案涉产品投诉通海某茶叶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查询案件相关事实后于202424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202436日申请人再次针对案涉产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通海某茶叶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构成重复举报投诉。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3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系针对申请人冼某投诉举报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202436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那卡大树茶(生茶)”不予立案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冼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