矣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举报处理决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11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4-10-11 00:00 点击率:85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11

 

申请人:矣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矣某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举报处理决定行为20244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828日、1021日向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购买到不安全食品,后认为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告知处理结果、在案件办结后依法奖励申请人等。于20231122日收到举报立案告知书,截至目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遂复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关于复议时效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从该条款可以得知,本人是不知晓市场监管局有没有延期或者作出了处罚。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辩:请求通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答辩理由:

一、被答辩人投诉举报情况

2023116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被答辩人矣某邮寄信件举报于2023828日在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河西某精品店处购买了“咖啡”1盒:花费699元,生产日期:2023.06.2820231021日通过第三人购买“號咖啡”1盒,花费 699元,保全证据未拆封。服用身体有异、多项指标不符,就对涉案产品产生怀疑检测发现涉案产品检测出“西布曲明”非法添加。投诉举报人仔细查看后发现,案涉产品无厂名、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投诉举报人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西布曲明”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向贵单位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

二、答辩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2023116被答辩提出的投诉举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8日受理后交由相关执法人员办理。执法人员于2023118日对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现场检查中未发现“⑨号咖啡”产品,根据对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负责人的询问,其承认通过微信朋友圈代销的方式对外售卖过两盒“⑨号咖啡”。综合现场检查情况、询问情况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8日决定对通海河西某精品店立案调查,并在随后通过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因案情较为复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申请了案件延期,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2447日,后于2024319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玉通处罚〔202415号),在通海河西某精品店执行处罚完毕后于2024412日正式结案。执法人员在2024418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案件办理及公示情况。

三、经答辩人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已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河西某精品店于2022331日登记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老街心北街XX号。其经营者赵某自20233月开始经营涉案预包装食品“⑨号咖啡”,截至2023118日本机关调查时,共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过2盒,售价699/盒,合计货值金额1398元,被投诉举报人从中获利382元。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过的这2盒涉案产品是通过微信向华宁县的王某下单,由王某直接邮寄给消费者。(有被答辩人(即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及答辩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为证)至答辩人开展现场调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停止经营,涉案地址实际使用者已发生变更。(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被投诉举报人认可其销售过的2盒产品存在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不认可被答辩人提供的检验结果。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⑨号咖啡”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答辩人已立案查处。被答辩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⑨号咖啡”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根据现有线索无法证实。一是答辩人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已停止经营,现场未查见涉案商品;二是被投诉举报人对被答辩人提供的检验结果及样品不予认可,被答辩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未经法定抽检程序抽检,无法作为答辩人的定案依据。

、被答辩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在时限内提交了申请,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2447日。办案期限延长申请、批复等事项属于内部事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告知义务,故答辩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告知。2、答辩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做出了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20231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3.依法奖励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5.如被申请人需要产品证据进行验证或检测,举报人愿意到现场提供未拆封包裹。事实与理由:2023828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河西某精品店处购买了“⑨號咖啡”1盒,花费699元,生产日期:2023.06.2820231021日通过第三人购买“⑨號咖啡”1盒,花费699元,保全证据未拆封。服用后身体有异、多项指标不符,认为涉案产品产生怀疑检测发现涉案产品检测出“西布曲明”非法添加。投诉举报人认为案涉产品无厂名、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西布曲明”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2023118日,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由相关执法人员办理。执法人员于2023118日对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现场检查中未发现“⑨号咖啡”产品,在现场对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通过微信朋友圈代销的方式对外售卖过两盒“⑨号咖啡”。综合现场检查情况、询问情况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8日决定对通海河西某精品店立案调查,并在随后通过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因案情较为复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申请了案件延期,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2447日,后于2024319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玉通处罚〔202415号),在通海河西某精品店执行处罚完毕后于2024412日正式结案。

三、被申请人在结案后,于2024428日将在处理投诉举报线索中发现辖区内2件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已经移交具备处理权限的玉溪市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四、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举报处理决定行为,于20244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举报立案告知书、检验报告、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数据保全证书、支付电子凭证、物流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未拆封包裹图片、实物图片;矣某案件卷宗等材料(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31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20231122日决定对申请人提供投诉举报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这一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按申请人提供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因案情较为复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案件延期三十日,于2024319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玉通处罚〔202415号);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以及报请市局进行案件指导,确定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在通海河西某精品店执行处罚完毕后于2024412日正式结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2024418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案件办理及公示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关于举报处理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观点不予认可。

2023118日,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现场检查中未发现“⑨号咖啡”产品,在现场对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通过微信朋友圈代销的方式对外售卖过两盒“⑨号咖啡”。综合现场检查情况、询问情况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20231122日决定对申请人提供投诉举报通海河西某精品店这一举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河西某精品店销售案涉产品⑨号咖啡”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缺少的内容有:(一)生产许可证编号;(二)产品标准代号;(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被投诉举报人承认销售过2盒,售价699/盒,合计货值金额1398元,被投诉举报人从中获利382元。被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则》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情节,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319日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云市监玉通处罚202415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玖拾捌元人民币(1398元);罚款贰仟元人民币。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河西某精品店销售过的这2盒涉案产品是其通过微信向玉溪市华宁县的王某下单,由王某直接邮寄给消费者,因此,被申请人在结案后,于2024428日将在处理投诉举报线索中发现辖区内2件涉嫌违法案件线索主动移交具备处理权限的玉溪市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被申请人在开展现场调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停止经营,涉案地址实际使用者已发生变更。被投诉举报人认可其销售过的2盒产品存在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另外,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案涉产品检验报告,经被申请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⑨号咖啡”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根据现有线索无法证实。一是答辩人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已停止经营,现场未查见涉案商品;二是被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检验结果及样品不予认可,且该检验报告未经法定抽检程序抽检,无法作为被申请人的定案依据。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观点不予采纳。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的规定,经本机关查证,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要求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的结果,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通海河西某精品店执行处罚完毕后于2024412日正式结案后,未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对其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后,未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核查申请人矣某对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河西某精品店的举报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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