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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15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肖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肖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 2024年6月12日在拼多多入驻商户“某牌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名为“松花糕”的食品。订单编号:240612-0067633954124XX,快递单号:YT89811910504XX。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强调添加入松花,但是未标注松花含量。不符合GB7718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遂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 XA23904507953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本人举报奖励。(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查处并给予处罚。 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遂申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指导性案例60号: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GB7718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职责。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松花糕,名称有松花,并且在商品的宣传页面有松花的照片,同一内容反复出现,符合强调原则;松花价格昂贵,营养价值高于其他配料,符合有价值、有特性原则。被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属适用依据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条件,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第六十四条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辩:请求通海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答辩理由: 一、被答辩人投诉举报情况 2024年06月18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肖某邮寄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6月12日在拼多多入驻商户“某牌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名为“松花糕”的食品。订单编号:240612-0067633954124XX,快递单号:YT89811910504XX。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强调添加入松花,但是未标注松花含量。不符合GB7718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遂向贵局投诉举报。请求:(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本人举报奖励。(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查处并给予处罚。” 二、答辩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对2024年06月18日申请人的投诉,答辩人于2024年06月24日受理并邮寄告知。受理后,答辩人指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02日对云南省通海县某糕点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云南省通海县某糕点厂生产的“松花糕”产品外包装正面及包装背面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松花糕”字样,在其标签版面标示“食品名称:松花糕”、“食品类别:熟粉糕点类”、“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松花粉、糯米粉、菜籽油”,能清晰地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这里所指的“强调”,是特别着重或着重提出,一般意义上,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现,均可理解为对某事物的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通常理解,此种配料的市场价格或营养成分应高于其他配料。本案中,涉案“松花糕”产品外包装正面及包装背面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松花糕”字样,未特别突出强调“松花”。根据一般公众的认知,“松花糕”意指添加了松花粉成分的糕点,为其通用名称,故不属于特别强调添加了松花成分。答辩人认为不能认定涉案“松花糕”产品强调其特别添加“松花”成分,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因此对该投诉举报内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07月04日,答辩人作出《关于肖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结果。 对于申请人投诉诉求,因被投诉人书面拒绝调解,答辩人依法于2024年07月04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三、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肖某邮寄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6月12日在拼多多入驻商户“某牌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名为“松花糕”的食品。订单编号:240612-0067633954124XX,快递单号:YT89811910504XX。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强调添加入松花,但是未标注松花含量。不符合GB7718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遂向贵局投诉举报。请求:(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本人举报奖励。(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查处并给予处罚。” 二、2024年06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并邮寄告知申请人。受理后,被申请人指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02日对云南省通海县某糕点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相应现场笔录。经查,被申请人认为涉案“松花糕”产品外包装正面及包装背面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松花糕”字样,未特别突出强调“松花”。根据一般公众的认知,“松花糕”意指添加了松花粉成分的糕点,为其通用名称,故不属于特别强调添加了松花成分。同日,被申请人收到被投诉举报商家云南省通海县某糕点厂提交的拒绝调解的申请,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 三、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现场调查,不能认定涉案“松花糕”产品强调其特别添加“松花”成分,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因此对该投诉举报内容决定不予立案。 四、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肖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邮寄申请人并告知对其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举报不予立案结果以及不符合奖励的范围。 申请人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肖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商品图片、购物凭证、关于肖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2.被申请人提供肖某案件资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以下称“《通则》”)4.1.4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特别强调”是指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本案中,涉案产品松花糕包装正面及背面具有“松花糕”字样,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并未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对松花粉予以特别强调。且根据一般公众认知,松花糕为通用名称,意指添加了松花粉的糕点,系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并非对某种配料的强调,亦未强调松花粉该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类糕点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或松花粉不同于其他糕点食品的一般配料或其他成分的特殊属性。据此,不能认定涉案产品的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松花粉。故根据《通则》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涉案产品不存在违反《通则》的行为,且该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被申请人对该举报内容不予立案的处理正确。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展开调查核实,于2024年6月24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上述受理决定、终止调解决定及不予立案结果均已告知申请人,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投诉举报处理的职责。 综上,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核查申请人肖某提供的投诉举报线索,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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