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6日作出关于向某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通政行复不理决字﹝2024﹞第2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5-04-02 10:55 点击率:45打印】【关闭

申请人:向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申请人向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6日作出关于向某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未依法组织过调解;未告知调解人的名字,剥夺申请人的申请回避的权利。本机关于2024124收到

查明申请人于202482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称:被申请人辖区“通海县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商家”)购买了红薯,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商家在店内宣传其销售的红薯比普通蜜薯好吃10倍,无事实依据属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现:被申请人于20249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后,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该决定申请人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之规定,被申请人针对投诉组织双方调解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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