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26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5-04-02 11:04 点击率:60打印】【关闭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蒋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410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0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113日作出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为维护申请人自身权益,收集申请人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并奖励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通海县饭店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权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无理拒绝申请人的合法退赔、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当事人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出了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时,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该义务并不因使用上级部门推荐的格式文书而免除。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2、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举报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丧失。所以,执法人员在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时,应当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简要说明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人没有告知被投诉举报人违法适用的法律。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该答复在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3、被投诉举报人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应采取强制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职责,应予撤销。

4、冷食需在专间由专人制作。该商家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专间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该商家属于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制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本人,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以后果实际发生等为要素,潜在危险等均可作为该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考量依据。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法索赔。被申请人回复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

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6、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其中一项举报事项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权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无理拒绝申请人的合法退赔、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并没有就此举报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并重新告知。

7 被申请人回复督促商家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改正包括消除危害后果,然而申请人并没有收到其合法诉求的退赔,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商家拒绝调解、拒绝召回、拒绝消除危害后果,属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8、《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申请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退赔,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9、《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0、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除了行政相对人外,还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害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幅度过轻或者不当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申请人是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因此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身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受到侵害。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3 1030日收到申请人蒋某的来信《投诉举报书》,投诉对象为“通海某饭店”,投诉内容为投诉举报人在美团平台通海某饭店点了一份外卖,其中含冷食,但商家公示的经营许可信息未含有冷食类。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231103日,本局指定2名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某饭店”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某饭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申请冷食类经营范围,现场查看该店不具备经营冷食类食品的操作专间,其超许可范围制售冷食行为属实。根据经营者陈述,由于其文化水平有限,未能意识到经营冷食需要增加许可范围,不存在主观故意。当场决定不再开展冷食类经营,并立即下架了美团上的冷食类产品。

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一)对申请人的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于2023 1031日决定受理,并于2023113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

(二)受理后,本局就申请人的投诉依法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行政调解,因被投诉方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并向本局出具书面的《拒绝调解情况说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113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三)对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未取得冷食类许可、未设置冷食专间制售冷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超许可范围制售冷食。鉴于其系初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恶意,所制售食品未给具体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并停止经营冷食类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113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结果及理由。

四、对蒋某提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救济渠道和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的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对该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本案中,本局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对其权利义务不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未告知其救济途径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 1030日,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蒋某的《投诉举报信》,投诉对象为“通海某饭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商家”),投诉内容:1.投诉举报人通过美团平台在通海某饭店点了一份外卖,其中含冷食,但商家公示的经营许可信息未含有冷食类,认为被投诉举报商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2.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退款及赔偿;3.若被投诉举报商家拒绝赔偿,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

二、2023113日,被申请人指派2名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某饭店”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通海某饭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申请冷食类经营范围,现场查看该店不具备经营冷食类食品的操作专间,其超许可范围制售冷食行为属实。根据经营者陈述,由于其文化水平有限,未能意识到经营冷食需要增加许可范围,不存在主观故意。当场决定不再开展冷食类经营,并立即下架了美团上的冷食类产品。

三、2023113日,对申请人的举报,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商家未取得冷食类许可、未设置冷食专间制售冷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超许可范围制售冷食。鉴于其系初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恶意,所制售食品未给具体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并停止经营冷食类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结果及理由。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邮政快递单号12863877670XX”,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3116日收到该邮件。

四、被申请人于202311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告知申请人举报的救济途径,因此,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202410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1029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行政复议申请书、商品图片、截图、购物凭证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快递面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书、拒绝调解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中,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已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 1030日,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蒋某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予以核查。2023113日,经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商家未取得冷食类许可、未设置冷食专间制售冷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超许可范围制售冷食。鉴于其系初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恶意,所制售食品未给具体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并停止经营冷食类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结果及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11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已履行法定举报处理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