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通海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海县司法局 通海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6月23日 通海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海县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经通海县司法局、通海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对全县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公民。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 (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根据需要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六)收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通海县户籍及居住地在县内,年龄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公众代表中选聘,具有法学学历、法律职业资格或从事法律工作相关经验者可优先选聘。 第七条 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确定参聘人员,单位推荐的由推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 (二)县司法局对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候选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组织下,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二)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质量评估等活动;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完善; (七)办理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的相关问题; (三)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泄露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参加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未经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同意,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或者行政执法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申请,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解除聘任: (一)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以及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五)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情节严重的; (七)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向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审核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被解除聘任的,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方便,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妨碍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说明情况,并立即向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书面投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以兼职的形式志愿义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辅助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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