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其投诉云南通海九龙池食品有限 公司进行告知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3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5-07-08 16:44 点击率:26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3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苏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其投诉通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告知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内容);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事实和理由:本次的行政复议是针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申请人于20241221日通过12315小程序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履职申请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通海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的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财产受到侵害,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据此投诉与举报是分别的两个程序,申请人在诉求当中明确说明了赔偿查处奖励,即同时提出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与举报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一事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请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复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行政部门的职责。

被申请人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2024122114:52:00被答辩人苏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举报:20241213日,在超市内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豆末糖,该产品标签上宣传手工制作,虚假宣传,营养成分表,能量虚假标注。诉求赔偿、查处、奖励(工单号编号:153042300202412210639XXXX)。被答辩人仅登记为举报(有12315平台登记详情单为据),所指本机关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决定并告知与基本事实不符

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412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举报:20241213日,在超市内买到被投诉举报人(通海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末糖,该产品标签上宣传手工制作,虚假宣传,营养成分表,能量虚假标注。诉求赔偿、查处、奖励

二、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登记的工单号编号:153042300202412210639XXXX举报件,发现申请人仅对举报事实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未发现申请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情况。

二、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113日对被举报商家通海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该厂家生产车间内无机械加工痕迹,均由人工在投料、加热、熬制、拉伸、冷却、切断等环节加工完成,最后经简单包装装箱后进行发货销售。该厂家提供了涉案产品豆末糖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涉案产品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Q/TJL0001S-2020《豆末糖》,GB2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计算,涉案产品能量值=14.9(蛋白质)*17+68.1(碳水化合物)*17+37(脂肪)*37=1663kj,与标注值1663.3kj不符,但属于标签瑕疵,于当日责令通海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已使用改正后的新标签。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113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商品图片、购物小票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中,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处理其投诉并告知的观点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中显示其举报内容为:20241213日,在超市内买到被投诉举报人(通海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末糖,该产品标签上宣传手工制作,虚假宣传,营养成分表,能量虚假标注。诉求赔偿、查处、奖励。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存在我要投诉我要举报两个选项供用户选择,申请人登记的工单号编号:153042300202412210639XXXX举报件,申请人仅对举报事实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未发现申请人明确提出投诉请求且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履行告知程序,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对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一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