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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限内就其申请信息公开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就信息公开作出处理违法。 申请人称: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依法未在法定时限内就实质内容作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信息公开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被申请人于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与延长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严重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委员会作处分。 被申请人答辩: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附带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信息,就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回复并邮寄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市监依复[2024]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处置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我单位已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主动公开,可以登录该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并邮寄申请人。 本机关已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王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被申请人2022年1月1日度-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2.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便于后续救济途径使用。3.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2022年1月1日度-截至目前情况;4.2022年1月1日度-截至目前的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被纪检监察立案的人员名单、数量,以行使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申请人王某申请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途径为邮寄,载体信息为纸质文本。 二、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市监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您所申请公开的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我单位已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主动公开,您可以登录该网站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答复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就其申请信息公开作出处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三、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并于次日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通市监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就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再次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属于行政服务行为,而非行政执法行为,您申请的事项不涉及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相关规定不需要专门公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信息。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0877-3029059。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我局累计被行政复议39件,驳回申请人请求29件、维持3件、撒销1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件、不予立案1件;没有行政诉讼案件。 3.2022年至2024年11月18日我局共办结行政执法案件494 件,涉及罚没金额168.19万余元;没有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其余未详细说明事项属于我局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我局已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您可以登录该网站(http://www.tonghai.gov.cn/)查询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封面、邮政快递物流信息截图;2.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快递面单、通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的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2023—2024年度预算公开目录截图、《关于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一、处理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政府的组成部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属于其内部事项,具有处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辖区2022—2024年度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上述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的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对被申请人“2022—2024年度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被纪检监察立案的人员名单、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2022—2024年度被申请人未有人员因不履行职责被处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以上信息不存在。 关于对被申请人“2022—2024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2022—2024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被申请人已进行告知。 关于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上述信息属于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未告知申请人以上事项并无不当。 关于对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内容本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人事管理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未告知申请人以上事项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审查期间,于2025年3月5日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对其申请的各项政府信息分别进行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四、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7日签收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4日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王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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