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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4﹞第29号 申请人:樊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樊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限期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举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你好,我买到通海县某面包坊生产的这款原味老奶油面包,申请人后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问题。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对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号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一、该产品为现做现售产品。二、该产品属于散装食品。三、经查该产品用的酵母为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加工用酵母。四、中国烘焙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称酵母为食品加工用酵母的等效名称。五、对通海县某面包坊以小作坊管理条例给予警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购买该产品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并非申请人说的现做现售。二、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条规定,该产品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该产品预先四天生产,定量包装为110克,属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应当按散装标签的标识规定标示出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产品标签未标识经营者的信息。被申请人连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都分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三、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4.1.2.1.1条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酵母无单独的国家标准,所以应当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4.1.2.1.2条规定标识为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应当根据国家标准GBT320992015(酵母产品分类导则)标识酵母的具体品种,申请人到现在还在被误导之中。并不知道该产品用的是哪种类型的酵母。所以该产品配料表中标识酵母不能反应酵母的真实属性,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4.1.2.1条规定,所以该产品不合格。四、中国烘焙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发表的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起草的一份文件(此文件以图片格式上传),他们行业经过批准认定的这个东西,没有任何毛病,但是我想请问安琪是一个品牌。他用的这款酵母是哪一款酵母我不清楚。GBT20886.1是推荐性标准,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是强制性标准。被申请人只说推荐性标准而忽略强制性标准显然不合理。五、申请人根据营业执照已查明该厂家不属于主体不属于小作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该商家主体是小作坊的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该商家为小作坊,以小作坊管理条例处理该产品,申请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侵犯了我的知情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6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岗学习。 被申请人称: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投诉举报情况 (一)2024年10月22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被答辩人樊某在12315平台举报,举报内容:你好,我买到通海县某面包坊生产的这款原味老奶油面包,这款产品配料表中直接标识了酵母,酵母的品种繁多,配料表中标识酵母不能够反应具体是哪种酵母,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4.1.3.1条规定,配料表酵母排列在第二位,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4.1.3.1.2条规定。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所以该产品不合格,我的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48条赔偿1000元,请部门介入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25条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根据当地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给予我对应的举报奖励。请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我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厂家主动调解可以得到我的同意后,将我电话告知。 (二)2024年10月24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被答辩人樊某在12315 平台举报,举报内容:你好,我买到通海县某面包坊生产的这款原味老奶油面包,这款产品没有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规定。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20977,没有标注产品类型,不能反映出是哪种类型糕点,每种类型的糕点他的理化标准是不同的,没有办法去分辨此款产品的理化标准是否合格。所以执行标准为GB/T20977的食品应当标识产品类型。所以该产品不合格,我的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1000元,请部门介入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5条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根据当地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给予我对应的举报奖励。请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我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厂家主动调解可以得到我的同意后,将我电话告知。 二、答辩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一)对2024年10月22日被答辩人的举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1日受理后交由相关执法人员办理。因核查部门人手不足,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核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了核查延期,后于2024年11月13日对通海县某面包坊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等证件。核查情况如下:1.经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证,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老奶油面包”为现做现售,主要销售方式为线下现场销售,部分产品通过网上销售,其称重方式为现场称重,标签亦为现场打印张贴,该产品外包装净含量标识为“散装称重”,因此,执法人员认为该款产品属于散装食品。2.执法人员对该款产品所使用的酵母进行了检查,该款产品为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加工用酵母,能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无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3.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的要求,厂家即已标注,则应当符合相关要求。4.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规定,以及中国烘焙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面包配料中酵母标识的说明》中“根据GB/T20886.1-2011《酵母产品质量要求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中“4产品分类”的规定,面用酵母分为高活性干酵母、高活性半干酵母、鲜酵母、酵母乳。在行业内,这些产品普遍通称为酵母(等效名称),所以,面包配料表标为‘酵母’符合法规的要求。”的说明,执法人员认为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的“老奶油面包”在配料表中标示“酵母”并无不当。5.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的“老奶油面包”在配料表中标示的“酵母”位于第二位,确有不妥,因此,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标注错误的“老奶油面包”标签,并在限期内改正。6.因通海县某面包坊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执法人员在2024年11月14日将上述内容通过12315 平台对被答辩人进行了回复。 (二)对2024年10月24日被答辩人的举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1日受理后交由相关执法人员办理。因核查部门人手不足,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核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了核查延期,后于2024年11月13日对通海县某面包坊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等证件。核查情况如下:1.经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证,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老奶油面包”为现做现售,主要销售方式为线下现场销售,部分产品通过网上销售,其称重方式为现场称重,标签亦为现场打印张贴,该产品外包装净含量标识为“散装称重”,综合以上信息,执法人员认为该款产品属于散装食品。2.该款产品能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现场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无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一条范围“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的规定,该产品并不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4.在糕点通则 GB/T20977的所有条款中,均未要求执行该标准的糕点产品必须对产品类型进行标注,GB/T20977第7条“标签”中规定:“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该产品并不是预包装食品。据此,执法人员认为,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老奶油面包”未标注产品类型并无不当。执法人员在2024年11月14日将上述内容通过12315平台对被答辩人进行了回复。 三、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1、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对于现做现售产品并无明确定义。通海县某面包坊网络销售“老奶油面包”是其现场加工制作完毕后,现场称重,打印标签张贴,称为现做现售并无不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老奶油面包”的标签为现场称重后打印张贴,其净含量标识亦为“散装称重”,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定量”描述,符合散装食品“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的描述,同时,其成品无外包装,其包装为销售时添加,亦符合散装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的描述。综上,应当认定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老奶油面包”为散装食品。 从被答辩人两份举报件所提供的附件照片来看,该款“老奶油面包”的标签明确标注了厂址、生产厂商、联系电话等信息,不知被答辩人“未标识经营者信息”的说法从何而来? 3、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规定,以及中国烘焙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面包配料中酵母标识的说明》中“根据GB/T20886.1-2011《酵母产品质量要求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中“4产品分类”的规定,面用酵母分为高活性干酵母、高活性半干酵母、鲜酵母、酵母乳。在行业内,这些产品普遍通称为酵母(等效名称),所以,面包配料表标为‘酵母’符合法规的要求。”的说明,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的“老奶油面包”在配料表中标示“酵母”并无不当。根据GB/T32099-2015《酵母产品分类导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酵母产品的生产、销售、教学及科研交流”的规定可知,该标准并不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被答辩人显然在混淆视听。 4、根据中国烘焙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面包配料中酵母标识的说明》文件内容“近期,我协会部分会员单位受到‘面包中酵母标识’等有关问题的投诉,对面包生产企业造成较大困扰。我协会作为GB7099-201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糕点、面包》和GB/T20981-2021《面包质量通则》的牵头起草单位,现说明如下:”、“综上,我协会认为面包中配料表中标为‘酵母’或‘食品加工用酵母’均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可知,该说明应为泛指而非针对某公司的某一产品,文件落款为“中国烘焙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并加盖其公章,也不是被答辩人所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在答辩人的回复原文中已经明确提及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GB/T20886.1-2011《酵母产品质量要求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相关规定内容,被答辩人“被申请人只说推荐性标准而忽略强制性标准显然不合理”的说法显然不合理。 5、通海县某面包坊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某面包坊”在店铺资质栏中公示了其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最后一项为“食品小作坊经营”;在被答辩人举报件附件的照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到通海县某面包坊的“老奶油面包”标签中明确标识了其生产证编号为:YNXZF042310XXXX。答辩人在答复中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需向投诉举报人公开案件查办细节以及证物细节。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樊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买到通海县某面包坊生产的这款原味老奶油面包,这款产品配料表中直接标识了酵母,酵母的品种繁多,配料表中标识酵母不能够反应具体是哪种酵母,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3.1条规定,配料表酵母排列在第二位,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4.1.3.1.2条规定。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所以该产品不合格。申请人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1000元,请部门介入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5条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根据当地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给予我对应的举报奖励。请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本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厂家主动调解可以得到申请人的同意后,向其电话告知。 二、2024年10月24日,申请人樊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买到通海县某面包坊生产的这款原味老奶油面包,这款产品没有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规定。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20977,没有标注产品类型,不能反映出是哪种类型糕点,每种类型的糕点他的理化标准是不同的,没有办法去分辨此款产品的理化标准是否合格。所以执行标准为GB/T20977的食品应当标识产品类型。所以该产品不合格,我的诉求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1000元,请部门介入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5条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根据当地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给予我对应的举报奖励。请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厂家主动调解可以得到申请人的同意后,向其电话告知。 三、2024年10月31日,分派指挥员向下分流至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西管理所,由河西管理所进行核查。2024年11月8日,河西管理所进行核查延期申请,同意延期核查,核查期限为2024年11月14日。 四、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NXZF042310XXXX),通海县某面包坊进行小作坊登记,食品类型为面包、糕点。 五、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对通海县某面包坊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等证件,并作现场笔录由负责人签字捺印。核查情况如下:1.经现场查证,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老奶油面包”(以下简称“案涉商品”)为现做现售,主要销售方式为线下现场销售,部分产品通过网上销售,其称重方式为现场称重,标签亦为现场打印张贴,该产品外包装净含量标识为“散装称重”,综合以上信息,执法人员认为该款产品属于散装食品。2.该款产品能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现场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无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一条范围“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的规定,该产品并不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4.在糕点通则 GB/T20977的所有条款中,均未要求执行该标准的糕点产品必须对产品类型进行标注,GB/T20977第7条“标签”中规定:“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该产品并不是预包装食品。据此,通海县某面包坊所生产“老奶油面包”未标注产品类型并无不当。于同日当场向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4〕1101号),责令该商家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2日前改正:规范标注标签。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4日将上述内容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商品图片3张、拼多多交易截图、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费截图、申请人送达地址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某面包坊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公示图、商品照片、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1份,商品标签、检验报告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中,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已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第一,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10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通海县某面包坊(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商家),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分派指挥员向下分流至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西管理所,由河西管理所进行核查,因核查部门人手不足,在法定期限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4年11月8日,河西管理所进行核查延期申请,经批准延期,核查期限为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3日对通海县某面包坊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完毕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1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第二,被投诉举报商家生产的涉案商品无固定包装,且标注为散装称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后发现,案涉商品的标签为现场称重后打印张贴,其净含量标识亦为“散装称重”,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定量”描述,符合散装食品“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的描述,同时,其成品无外包装,其包装为销售时添加,亦符合散装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的描述,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品为散装食品无不当。 第三,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商品在配料表中将“酵母”标注在第二位,不符合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于11月13向被投诉举报商家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商家于2024年11月22日前改正:规范标注标签,经被投诉举报商家整改,其对案涉商品的标注已符合规定。另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以及中国烘焙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面包配料中酵母标识的说明》中“根据GB/T20886.1-2011《酵母产品质量要求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中“4产品分类”的规定,面用酵母分为高活性干酵母、高活性半干酵母、鲜酵母、酵母乳。在行业内,这些产品普遍通称为酵母(等效名称),故,面包配料表标为“酵母”符合法规的要求。”的说明,案涉商品在配料表中标示“酵母”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已履行举报处理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已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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