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15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5-10-09 16:18 点击率:79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15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谢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事实及依据:申请人于20241120日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小米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邮政官网:yjcx.chinapost.com.cn邮件根据查询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41122日送达被申请人。截止至今,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注明了已关闭短信功能,无法接收短信,截止至今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电话或者书信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存在违法,应予确认。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的复议期限为一年。

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

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11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两封,一封投诉举报云南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标签未标注食品真实属性,一封投诉举报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标签未标注食品真实属性。具体内容

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规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其他必然费用。

针对以上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物小票;2.产品照片照片以上均为纸质打印复印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答复

我局已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信件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的事实阐述

1.程序启动与办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在收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经调查核实,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告知方式与时间。我局于20241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124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单号1221594222xxx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谢某<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回复》,回复内明确提到决定不予立案。投诉举报云南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标签未标注食品真实属性和投诉举报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标签未标注食品真实属性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局已同时告知申请人,并且我局于2025214日收到申请人因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对其投诉举报云南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标签未标注食品真实属性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凭证以及信件内容均可作为证明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力证据。该信件于2024128日成功送达至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XX号,投递记录可通过邮政官方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核实。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依据

1.产品标准认定。“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12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类别蔬菜制品,类别名称酱腌菜,品种明细盐水渍菜,采用的生产工艺为酱腌菜生产工艺,产品执行标准为GB2714标准对酱腌莱的定义为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而成的蔬菜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39-2007》对酱腌菜的定义,酱腌菜包括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糟渍菜。盐水渍菜属于酱腌菜的一个类别。在产品类别的划分中,酱腌菜属于蔬菜制品中的一种,蔬菜制品属于蔬菜中的一种;也就是说,蔬菜这个产品类别包含了酱菜,而小米辣蔬菜的其中一个种类。该企业生产的小米辣,其生产工艺符合酱腌菜的制作范畴。该公司生产的小米辣,产品名称中标注为小米辣,虽未标明盐水渍菜,但通过产品名称、配料表及外观等综合判断,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该产品为盐水渍菜类小米辣,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

2.投诉人称该公司标注的食品名称小米辣,未能清晰标示产品真实属性,不同种类的酱腌菜在营养成分盐分含量、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该公司已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要求,在包装袋上对产品的配料、营养成分等作了明确标示;包装袋上标示的产品营养成分表的标注值是根据直接检测的方式,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所得数值标注。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通过食品名称,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来确定,选择适合自身身状况的产品。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审查该企业的检验检测报告,该小米辣产品在质量、安全指标等方面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存在因标注问题而引发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

综上,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1011日,申请人谢某于线下超市购买到被投诉举报商家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小米辣”,该产品外包装背面标注:“产品名称:小米辣;配料:水、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冰乙酸);产品标准号:GB2714

二、202411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信件。申请人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经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GB2714已经规定了其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为酱渍菜、腌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糟渍菜,但其并未标注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违反了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申请人认为该情形并不属于标签瑕疵,不同种类的酱腌菜在营养成分、盐分含量、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如果未标注真实,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无法准确了解所购买的酱腌菜的具体情况。申请人以上述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请求,要求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赔偿申请人因投诉举报而产生的其他必然费用

三、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商家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该公司出具了涉案产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经查,涉案产品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灭菌发酵型产品)的要求。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显示类别名称:酱腌菜;品种明细:盐水渍菜。根据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料预处理、腌制(盐渍)、整理(淘洗)、灌装、包装、成品

四、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7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于当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因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124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请求,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小米辣的生产工艺符合酱腌菜的制作范畴,将产品标注为酱腌菜,符合行业对于产品属性的基本界定。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虽未标明“盐水渍菜,但通过产品名称、配料表及外观等综合判断,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该产品为盐水渍菜类小米辣,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项,涉案产品标签信息真实,于2024122日决定不予立案且于2024124日将上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根据EMS物流信息查询到128日该信件已成功送达至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228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商品照片、支付小票照片、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截图2.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检验报告等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处理适当被投诉举报商家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在其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范围内且提供了产品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2.1规定酱腌菜的定义“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腌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本案中涉案产品“小米辣”制品的配料为水、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冰乙酸),且其生产工艺流程环节为原辅料预处理、腌制(盐渍)、整理(淘洗)、灌装、包装、成品,结合被投诉举报商家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登记的品种明细为盐水渍菜,可以认定涉案产品为酱腌菜类别下的盐渍菜。虽涉案产品未将产品类别标注为盐渍菜,但结合以上规定,可知其产品生产工艺和成分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的要求,且其出厂检验报告里盐分、亚硝酸盐含量、微生物指标等均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的规定。故涉案产品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对酱腌菜的定义,且被投诉举报商家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已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为GB2714配料:水、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冰乙酸)及具体的营养成分表,综合以上因素,消费者在认购时能对涉案产品的真实属性产生正确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之规定,在对涉案产品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综合考虑下,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将涉案产品真实属性标注为盐渍菜应当认定为标签瑕疵。且该产品标签瑕疵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适当。

三、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11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于20241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24日将不予立案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128日该信件已成功送达至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即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并履行了告知程序。

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投诉举报处理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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