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17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5-10-09 16:21 点击率:32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17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219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撤回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正确的回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5011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信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申请人收到了由被申请人于20250209日作出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中的决定,复议。

申请人仔细阅读被申请人邮寄的回复。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未标示的芝麻实际是辣椒籽。申请人是一个具有生活经验的成年男人,能够清晰地分辨出芝麻与辣椒籽的区分。芝麻的形状为二头圆一头尖的扁形,而辣椒籽则为偏圆形的形状,两者形状是完全不同的。申请人再次补充产品相片以证实其为芝麻。如被申请人依然认为是辣椒籽那请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产品抽查检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事项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举报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亦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请人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

20251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反映:“一、投诉举报商家: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XXXX。二、投诉举报产品信息内容:投诉举报人于20241229日至超市购得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辣子鸡”2个,单价:4.50元。产品条码:697483187XXXX、生产许可证:SC1045304230XXXX。产品标准号:GB2726,生产日期:20241111日、净含量:75克,该产品中添加了大量的芝麻,但是该产品的配料表中并没有标识含有芝麻的成分。显然,该产品的配料表并不是该产品的真实配料,该配料表为虚假标识。综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条款中规定。请你局依法处罚并奖励举报人。(附带产品图片和购物小票)三、投诉举报人:刘某,地址:XXXX(书面回复邮寄地址),联系电话:XXXX(因举报人的手机出现故障,导致电话经常出现没有来电铃声和提醒,如电话打不通可以使用书信邮寄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邮编:XXXX。四、投诉举报诉求:1.依法受理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对被投诉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交通银行账号:XXXX户名:刘某)。3.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4.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事情事项的答复

2025123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123受理后交由相关执法人员办理执法人员202526日对被投诉举报方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进行检查,未发现相关产品。被投诉举报方声明,相关产品中未加入芝麻,疑似芝麻的物品为辣椒籽。本局查看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图片,不能确定为芝麻。因证据不足,故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因被投诉举报方声明不接受调解,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告知其采用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此次消费争议。

为此,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人的意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于2025219日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2025310日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复议书后,2025310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再次对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进行核查,检查成品库202538日和202534日生产的规格为75克和散装称重的辣子鸡,未发现芝麻,现场开封查看也未发现芝麻。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公司申明:公司生产的辣子鸡并未在产品中添加芝麻,疑似芝麻的物品为辣椒籽,公司在20251月以前用的粗辣椒面看得见辣椒籽,自20251月份以后公司将粗辣椒面(颗粒状)换成了细辣椒面(粉末状)。

三、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答辩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51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一、投诉举报商家: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XXXX。二、投诉举报产品信息内容:投诉举报人于20241229日至超市购得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辣子鸡”2个,单价:4.50元。产品条码:697483187XXXX、生产许可证:SC1045304230XXXX。产品标准号:GB2726,生产日期:20241111日、净含量:75克,该产品中添加了大量的芝麻,但是该产品的配料表中并没有标识含有芝麻的成分。显然,该产品的配料表并不是该产品的真实配料,该配料表为虚假标识。综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条款中规定。请你局依法处罚并奖励举报人。三、投诉举报人:刘某,地址:XXXX(书面回复邮寄地址),联系电话:XXXX(因举报人的手机出现故障,导致电话经常出现没有来电铃声和提醒,如电话打不通可以使用书信邮寄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邮编:XXXX。四、投诉举报诉求:1.依法受理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对被投诉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交通银行账号:XXXX户名:刘某)。3.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4.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202526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商家)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未发现相关产品,产品质量合格;该商家书面声明,相关产品中未加入芝麻,疑似芝麻的物品为辣椒籽。经被申请人查看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图片,不能确定为芝麻。因证据不足,故被申请人2025213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5219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2025310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再次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生产的辣子鸡进行核查,检查成品库20253834日生产的规格为75克和散装称重的辣子鸡,未发现芝麻,现场开封查看也未发现芝麻。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公司申明:公司生产的辣子鸡并未在产品中添加芝麻,疑似芝麻的物品为辣椒籽,公司在20251月以前用的粗辣椒面看得见辣椒籽,自20251月份以后公司将粗辣椒面(颗粒状)换成了细辣椒面(粉末状)。

、经审查被投诉举报商家提供的配料登记表载明:生产日期20241111日,产品名称辣子鸡,半成品数量30kg,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用盐390g、植物油6kg、小麦粉3kg、白砂糖600g、辣椒900g、酱油30g、三聚磷酸钠9g、谷氨酸钠150gD-异抗坏血酸钠3g、辣子鸡香精30g、大蒜粉末香精75g),未发现涉案产品产品配料中添加有芝麻这一情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6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投诉举报信、商品图片、购物小票;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快递面单、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产品检验报告、配料登记表等材料。

承办人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中,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已履行法定举报处理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识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所述被投诉举报商家生产的涉案产品辣子鸡中添加了芝麻,却未在配料中标注出芝麻这一举报线索,被投诉举报商家申明20251月以前用的粗辣椒面看得见辣椒籽,并未在产品配料中添加芝麻。本机关认为,芝麻与辣椒籽在外形上存在显著区别,根据消费者一般认知,不会对二者产生混淆。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以及该产品配料登记表证据综合来看,依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为由2025213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2025219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219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已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219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的回复“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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