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5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通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法律适用错误,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予以撤销,现作出新的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不能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要求了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公开项目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条和国务院明确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明确了罚没项应当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 最高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依据【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第(四)项,明确要求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是法定的公开信息,而被申请人却答复需要加工整理,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定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违法。 2、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是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同样明确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 3、被申请人答复办理投诉举报人员属于内部事务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政府信息。办理案件行政行为需要对外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外部性,而非被申请人认为的属于内部信息。 4、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并且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也未审查引用申请人每项公开项目并做具体的指引,并且未单独就2022、2023、2024年度作分别公开。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被申请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背离了群众路线。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 5、被申请人遗漏了公开请求项目,未依据要求分别公开2022、2023、2024的情况,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财政预算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以上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并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违反了法律明确公开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九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十三条,以上法律明确了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因此无论是效力还是内容来说,本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以上法律均明确了必须公开,故被申请人答复遗漏并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应确认违法。 6、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和明示查阅方式。被申请人给出的网站不具体部分网站打不开,牛头不对马嘴,随意使用一个网站概括多个应当分别公开的具体信息,与申请公开的内容毫无关系。并且未依法明确给出查阅的方式和时间,未做具体指引未获取到有效信息:如点击步骤以及附上图片说明查阅的方式等,并且就网站内容并不能实质性地反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不但遗漏了信息公开的方式,还忽悠老百姓未能获得有效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获取信息相应的方式和时间,遗漏了应依法告知的要素。作出的答复要素不完整,构成行政不作为,违背了公开条例立法本意,答复不准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有对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公开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本就是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汇总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 6、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给出具体答复,将两种信息混淆处理,背离信息公开原则,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 7、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22、23、24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之规定,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以上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即已经违法,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应确认违法,责令重作。 8、被申请人将多个不同的信息公开一次答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处理的程序,未给与具体查询途径,网址直接打不开无法查阅,公开途径严重错误,部分能打开的网址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无对应关系,只是政府网首页无对应关系。其未经核实途径是否正确就乱回复申请人,未尽提前到审慎义务导致公开途径出现错误,并且被申请人答复十分笼统,未就投诉举报分析报告给出查阅途径和查阅资料,应确认违法。 9、被申请人未区分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和消费投诉信息作区分处理,也未依法进行公开,投诉举报分析报告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明确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制作保存的信息,其答复需要重新加工收集整理违背法律规定,属于不履职行为,该信息是以报告形式主动公开,其未依法公开法定公开项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给正确查阅途径的网址,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要指引方式: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公开途径错误,属于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应确认违法。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是【国办公开办函〔2010〕30号】第(四)项明确向社会公布的政府信息,需要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 10、被申请人声称单位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条件答复错误,非针对性答复,并且公开范围太广,未给与有效信息,无法查阅,应撤销重作。 11、被申请人未对财政支出的方式和来源作出回应处理,来源是差额拨款还是全额拨款,财政支出的方式是财政拨款、财政信用支出还是转移性支出,未进行明确答复。 12、被申请人给与监督检查信息、财政预算公开、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途径不明确的途径错误,根据其途径无法直接获取此信息,公开途径不真实准确,未依法明确查阅的方式;消费投诉信息为法定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认定属于执法案件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上违反信息公开准确真实的要求,应确认违法。 13、被申请人给与的网址只是政府首页,且未依法给与具体查阅方式,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给与查阅途径和方式,应撤销重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信息公开作为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后置程序请依法进行纠错,减少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官民行政矛盾,请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八十六条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申请人答辩: 一、基本案情。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附带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信息,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处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三、关于被申请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通市监依复〔2024〕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处置程序合法。 四、本机关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处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且“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处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依法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我机关可以不予公开。对于“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该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本机关已依法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我单位已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主动公开,可以登录该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并邮寄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2月1日,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黄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申请人黄某申请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途径为邮寄,载体信息为纸质文本。 二、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市监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您所申请公开的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我单位已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主动公开,您可以登录该网站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将该答复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三、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并于次日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通市监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就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再次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1. 政府信息公开属于行政服务行为,而非行政执法行为,您申请的事项不涉及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相关规定不需要专门公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信息。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0877-3029059。 2. 2022年至2024年,我局累计被行政复议42件,其中2022 年1件,2023年14件,2024年27件;没有行政诉讼案件,没有因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 3. 2022年至2024年,我局共办结行政执法案件495件,涉及罚没金额172.61万余元,其中2022年147件,罚没金额77.49 万元;2023年181件,罚没金额47.97万元;2024年175件, 罚没金额47.15万元。没有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其余未详细说明事项属于我局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我局已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您可以登录该网站(http://www.tonghai.gov.cn/)查询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被申请人提供的邮政快递物流信息、通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的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网站公开截图、2023年度部门决算网站公开截图、2023—2024年度预算公开目录截图、《关于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一、处理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政府的组成部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属于其内部事项,具有处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第一,关于对被申请人“2022—2024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内容本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人事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未告知申请人以上事项并无不当。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2—2024年度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辖区2022—2024年度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2022—2024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作出《关于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已进行过补充答复。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规定,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2—2024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022—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及财政预算公开”“2022、2023、2024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辖区2022—2024年度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可登录具体网址进行查看,但未对上述事项分别进行答复。 第三,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2—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被申请人仅对2022—2024年度累积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进行回复,未针对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进行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审查期间,于2025年3月5日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答复,但未依照申请人的要求逐项答复,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