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21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5-10-09 16:47 点击率:1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21

 

申请人:杨某1

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地址:通海县行政新区宝月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波,局长。

申请人杨某1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202532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4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自然资罚字202527)。

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1.土地性质认定不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但未充分举证涉案土地在申请人使用时已明确标注为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申请人使用土地时,未收到任何关于土地性质的书面告知,当地村委会亦未对土地用途作出禁止性说明。例如地块一2010年回填填占集体土地系迫于生活贫困为谋生考虑,但因妻子突发重病2010年确诊胆炎性胰腺炎,直至2013年手术出院后才逐步用于加水经营。现该地块在《通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中已被划为建设用地,属于合法建设范围,被申请人仍按耕地性质处罚,显属错误。地块四申请人长期基于历史使用习惯认为属于集体可利用土地,被申请人仅凭事后规划图认定违法,未考虑申请人作为农民的认知局限性。2.破坏行为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依据现场照片、勘测笔录等认定破坏耕地,但未证明申请人行为与耕地破坏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2010年加水、2016年修建水池等行为,均系基于农业生产或合理利用目的如抗旱灌溉、改善耕作条件,未实施故意破坏耕地的行为。被申请人未充分调查行为动机与实际影响,简单以结果倒推违法,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二、对土地性质认知不足,非主观故意违法

申请人早期为谋生在路边加水,从开始至2024年前均无人告知行为不合法,亦未被告知土地性质。作为农民,文化程度有限,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识欠缺,非主观故意破坏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尤其地块四的回填行为,系基于以下合理动机1.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地块四轮耕作后需重新犁地,但地势与公路落差较大,大型犁地机无法运输至地块作业。同时,靠公路一侧因光照不均导致农作物长势差。2.利用工程废土资源恰逢修建玉溪至弥勒高速公路隧道挖出废土无处倾倒,申请人遂将废土用于垫高地块四,以解决三大难题方便大型农用工具如犁地机作业及农作物运输;便于铺设灌溉皮管;改善光照条件,提升农作物产量。申请人初期不知该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得知违法后积极整改复耕,恢复耕作条件。

三、修建水池与搭建简易房均属生存无奈之举

1.修建水池的客观需求:西北侧地块二修建水池,因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耕地受气候干旱影响,附近村民百亩农田缺水灌溉,该地块地势低,运输水困难且无蓄水处。申请人自家耕种也面临浇水难题,修建水池是为满足自家及周边农田蓄水灌溉,并非恶意破坏耕地。2.搭建简易房的现实困境:西北侧地块三搭建简易房因母亲留下的土木结构老房子属兄弟三人共有,常年在外谋生致房屋年久失修,常年漏雨,杂草丛生,已成危房无法居住。拆除重建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兄弟间意见不统一,无法达成重建共识;二是家庭经济困难,既无资金购买宅基地,也无力承担重建费用,搭建简易房实属无奈。

四、地块四整改验收后处罚不合理,执法标准前后矛盾

本案中地块四,自被申请人告知不合法后,申请人即积极配合整改,恢复耕作。期间通海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多次验收,且多次口头告知验收合格。但此后被申请人突然作出按五倍罚款(共计158290元)的处罚,此举既未体现对申请人积极整改的认可,也未说明前后验收与处罚矛盾的合理依据,执法标准缺乏连贯性,对申请人显失公平。

五、听证程序参与受阻,申请人合法权利未获保障

申请人自2025320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因文化程度低不知如何申请听证,多次拨打告知书电话(0877-6177975)询问。执法人员仅告知可提出申辩或申请听证,却未明确说明申请途径、地点及具体程序。申请人误认为在电话中说明即可,遂在电话里陈述家庭困难、非故意破坏耕地并希望从轻处罚,对方回复等待27号听证。此后申请人因不懂程序,不知听证时间、地点,多次致电询问,却因工作人员回复“负责人不在、开会”而未获有效指引,最终错过听证。此过程中,申请人积极尝试行使权利,但因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合法听证权利未能实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六、法律适用与裁量权行使存疑,未体现过罚相当

1.法律适用欠精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处罚,但申请人行为多基于农业生产需求与生存困境,与典型“破坏耕地”行为有别,法律适用应更贴合实际背景。例如,地块一已划为建设用地,仍按耕地处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2.裁量标准不合理:对地块四按5倍罚款,未充分说明“情节严重”依据。申请人无主观故意,积极整改,对比同类案件,该处罚过重,违反《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过罚相当原则。

七、处罚结果显失公正

申请人多年行为系基于对土地用途的误判,且部分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耕地破坏后果。被申请人未考虑申请人主观过错程度非故意违法、事后整改态度积极复耕等情节,直接作出高额罚款合计180724与恢复耕地等多项处罚,未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尤其地块四回填废土系为解决农业生产实际困难如大型机械作业不便、光照不均,整改后已恢复耕作条件,仍被处以5倍罚款,明超出合理裁量范围。

八、家庭特殊困难,恳请酌情考量

申请人家庭屡遭变故导致负债累累2010年妻子确诊胆炎性胰腺炎,治疗花费近二十万直至20131月底才好转出院2013年六月小女儿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耗巨资2021年妻子摔断右腿,治疗费用巨大。经济极度困难下,路边加水、搭建简易房等行为均为生存所迫。现申请人已深刻认识错误,完成复耕整改,望复议机关结合实际困境,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

请求通海县人民政府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维持通自然资罚字〔202527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违法案件,并无不当。主要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答复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4.2.2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地块一:杨某12010年起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废土后用于加水造成耕地破坏。经勘测填占土地面积为1096.00平方米,填占高度达5.50米。经委托通海杞麓房地产测绘事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位置勘测、面积量算等测绘工作填占土地范围套合《通海县2009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水田1096.00平方米。地类套合无误。

二、申请人认为对土地性质认知不足,非主观故意违法

答复经实地勘验、询问、调查等查明,本次破坏耕地行为并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该建设行为实施后用于停车、加水等,非农业生产。且违法行为无所谓合理动机。

三、申请人认为修建水池与搭建简易房均属生存无奈之举

答复经实地勘验、询问、调查等查明,修建水池目的用于车辆加水等商业活动,非农业灌溉。搭建简易房应向村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直接建盖。

四、申请人认为地块四整改验收后处罚不合理,执法标准前后矛盾

答复本案通自然资罚字202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328出,并于当日向你送达。整改验收组到实地验收不通过,原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原有耕地位置为填占起的土石下面,属于以前的好田好地,现填占起5米高土石,完全改变并破坏了原有的种植条件,只整改5.5米高填土顶上一部,无法认定为已经改正了破坏耕地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的整改行为方为有效。同时,还需提供书面土地复耕验收整改意见。

五、申请人认为听证程序参与受阻,申请人合法权利未获保障

答复我局已于20253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自然资告字【202525,该告知书已书面告知听证申请时间、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自然资告字【202525最后一段最后一行,已明确说明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5320日至2025328日期间,并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

六、申请人认为法律适用与裁量权行使存疑,未体现过罚相当

答复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4.2.2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盒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地块一:杨某12010年起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废土后用于加水造成耕地破坏。经勘测填占土地面积为1096.00平方米,填占高度达5.50米。经委托通海杞麓房地产测绘事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位置勘测、面积量算等测绘工作填占土地范围套合《通海县2009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水田1096.00平方米。地类套合无误。

地块四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2项之规定,关于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小于五亩的处土地开垦费58倍的罚款。

杨某12024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东北侧回填废土后用于洗车、停车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439.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22.00元,共计罚款158290.00元。罚款取五倍已是靠低线处罚。

七、申请人认为处罚结果显失公正

答复积极复耕须于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前实施方为积极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则为处罚事项。

八、申请人认为家庭特殊困难,恳请酌情考量

答复家庭困难非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据。

综上,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我局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被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241127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杨某1涉嫌未经依法批准,于2009年起违法回填占用河西镇曲陀关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通自然资立(2024107号。

二、20241128日,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杨某1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相应询问笔录由其本人签字捺印。经询问调查,申请人自认:其违法占用玉通公路曲陀关村一组回填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设,无土地使用手续。自2009年起申请人开始在玉通公路曲陀关村一组回填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回填加水这部分用于加水和洗车,回填约三四百个平方,同时建有二十个平方的简易房;202356月开始回填后面这部分,面积三四百个平方,正准备拉土复耕;建有200多个平方的水池;此外,还回填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设的面积约700多个平方;整块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土地,整块土地的四至方位一边邻着玉通公路,一边是杞云饭店,其他两边是农户的田,以田埂为界。

三、20241212,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曲陀关一组分支书记杨某2进行询问调查,并制定相应询问笔录由其签字捺印。证明人陈述杨某1家回填占用曲陀关一组集体土地进行回填用于加水,时间长达10多年。

四、2025217日,因案情复杂,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8.5之规定,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延长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三十日。

五、2025310日,在申请人见证下,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违法占用进行施工建设的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捺印。经现场勘验,确认申请人:1.2010年开始填占公路边地,填方高5.5米,面积1096平方米。2.2016年开始建水池,约3米深,面积333平方米。3.20213月,建两个活动板房,面积168平方米。4.20243月左右,开始填占新的地块,面积1439平方米,填方高5.5米。

六、2025319日,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违法回填占用曲陀关村委会一组集体土地进行施工建设一案,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当日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七、2025320日,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日送达申请人杨某1,由其本人签收。

八、20253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占用曲陀关村委会一组集体土地玉通公路边一事,经被申请人委托通海杞麓房地产测绘事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位置勘测、面积量算等测绘工作,分别涉及到以下地块,地块一:杨某12010年起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废土后用于加水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填占土地范围套合《通海县2009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水田1096.00平方米;套合《通海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图局部》为其他农用地90.00平方米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006.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日实施第四十条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杨某1限期三十天改正破坏耕地1096.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2、对杨某12010年起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填占集体土地用于加水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违法破坏一般耕地水田面积为1096.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0.5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一般耕地水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19.00元,共计罚款10412.00

地块二:杨某12016年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北侧修建水池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经勘测水池占地面积333.00平方米,经测绘水池占用范围套合《通海县201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其中耕地水田333.00平方米;套合《通海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图局部》为永久基本农田333.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杨某1限期三十天改正破坏耕地333.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2、对杨某12016年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西北侧修建水池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333.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22.00元,共计罚款7326.00元。

地块三:杨某12021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西北侧建盖简易房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经勘测简易房占地面积168.00平方米测绘占用地范围套合《通海县202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水田168.00平方米;套合《通海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图局部》为永久基本农田168.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杨某1限期二十天改正破坏耕地168.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2.杨某12021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西北侧建盖简易房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68.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22.00元,共计罚款3696.00元。

地块四:杨某12024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废土后用于洗车、停车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经测绘占用地范围套合《通海县202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水田1439.00平方米;套合《通海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图局部》为永久基本农田1439.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2项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杨某1限期三十天改正破坏耕地1439.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2.杨某1 2024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东北侧回填废土后用于洗车、停车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439.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22.00元,共计罚款158290.00元。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签收确认。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48日依法予以受理。

十、2025519日,本机关办案人员到杨某1占用案涉地块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杨某1进行现场询问调查且制作笔录由其本人签字。经调查核实,申请人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包括:违法占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耕地建设简易房(前述地块三);违法占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耕地修建水池(前述地块二);申请人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废土在地块一(如前述)建设加水洗车设施;在地块四上回填废土;相较地块三、地块二,地块四、地块一有5.5米高差,申请人占用土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杨某1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卷宗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管辖。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占地现场照片、俯视图、土地影像图,可以认定申请人未经批准违反占用涉案土地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违法占用土地分别涉及到以下地块:

地块一:申请人2010年回填废土进行加水违法占用土地,经套合《通海县2009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水田)1096平方米;套合《通海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图(局部)》为:其他农用地90平方米,建设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1006平方米,且结合申请人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申请人开展回填废土进行加水占用耕地,无合法用地手续,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前两款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因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一般耕地(水田)耕地开垦费为平方米19.00元,应当以违法占用耕地90平方米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期间,针对申请人提出地块一在《通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中已被划为建设用地,属于合法建设范围这一观点,结合被申请人提交材料:《通海县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地块一仍为地类为耕地(水田)1096平方米,申请人未提交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因此,被申请人按耕地对申请人处罚事实认定无误,并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土地类别(耕地)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无不当。

地块二:杨某12016年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修建水池,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一般耕地(水田)333平方米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19991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2)涉及基本农田,且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至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修建水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无不当。

地块三:杨某12021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建盖简易房,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一般耕地(水田)168平方米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违法占用耕地建盖简易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无不当。

地块四:杨某12024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废土后用于洗车、停车,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一般耕地(水田)1439平方米造成破坏耕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2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无不当。行政复议期间,针对申请人主张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前已对地块四进行整改这一观点,综合在案证据以及本机关办案人员现场调查情况,申请人原有耕地位置为填占土石下层地面,申请人仅整改5.5米高填土顶上一部分,无法认定其已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2025320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违占现场向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其本人签收,在陈述申辩听证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起听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保障其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提供相应材料予以佐证,对申请人这一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32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32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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