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公安局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四街行罚决字〔2025〕44号),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26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6-01-09 18:28 点击率:47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26

 

申请人:常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1,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通海县公安局

机构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平安路9

负责潘寿龙局长

申请人常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公安局20254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四街行罚决字20254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5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4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四街行罚决字202544)。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425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54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故意损毁财务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然而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以下违法的行为存在:1.随意传唤违法嫌疑人,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申请人的过程中,未问清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申请人患有抑郁症),在询问申请人的过程中,威逼、恐吓、威胁申请人,询问过程中存在诱供的行为,逼迫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逼迫嫌疑人指认现场;2.超期办理行政案件,该案受案日期申请人未知,第一次传唤申请人的日期为20253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5425日,已远远超过一个月;3.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被损毁财务的价值,是否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被损毁的财务进行鉴定不得而知,未告知申请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在申请人明确表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且并未签字的情况下,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强行执行行政拘留。在带申请人到拘留所的过程中,申请人明确表示自己晚上睡不着觉,有抑郁症,办案人员对申请人的提议不管不顾;4.未积极组织申请人和受害人之间进行调解,在申请人明显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未对申请人普法,未告知申请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获得谅解减轻处罚;5.四街派出所办案人员办案动机不纯,不就案论案,与七街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之间相勾结,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强制用行政拘留的手段逼迫申请人放弃到七街农贸市场看守车辆的权利,以成全四街派出所人员与七街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之间形成的不正当利益。综上所述,通海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违法收集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未全面收集证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行政拘留的错误进行国家赔偿。

被申请人答辩:

答复目的:请求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被答复人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答复理由:

一、被侵害人董某20250315日报案后,我局当日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20250315日,我局四街派出所调取了发案地点的相关监控视频,有证据证明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50320日,办案民警制作传唤证后依法到通海县四街镇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X村传唤常某,但常某不在家中,随后民警拨打常某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是常某的丈夫杨某2,民警告知杨某2,由其转告妻子常某到四街派出所接受传唤调查。2025032009时许,常某自行到达四街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常某传唤至通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在询问前,民警依法对常某的身体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并制作《人员体格检查表》予以记录。在询问过程中常某陈述自己只有划过被侵害人的车,没有再划过其他停放在四街供电所处的车辆,民警对常某的陈述如实记录,并将询问笔录完整提供给常某阅读确认,常某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记录与自己交代一致。整个询问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逼迫签字的行为

二、该案于202503151226分,董某报案至我局四街派出所,经审批于同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因该案案情复杂,202504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至20250514日止,不存在超期办理案件的情况。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本案中所涉及的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故民警以市场调查的方式对车辆损坏部分的价值进行认定,无需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常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但是其未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在送拘留所过程中常某提出自身患有抑郁症,晚上睡不着觉的情况不属于法定的不予执行拘留的情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本案中常某与被侵害人不存在矛盾纠纷,不是因为民间纠纷引发的损毁他人财物,不符合调解条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已将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常某,其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已签字捺印,对于赔偿获得被侵害人谅解从而减轻处罚的情形,不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法定的告知义务中。

五、对于常某提出的我局四街派出所与七街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我局认为常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四街派出所民警与七街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调查严肃处理。

经调查,常某收取停车费的地点属于公共地点,并且也没有相关部门授权常某在该地点收取停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常某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是依法执法,而且是底线处罚,不存在其认为的轻微违法行为强制用行政拘留的手段逼迫申请人放弃到七街农贸市场看管车辆的权利。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常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通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针对常某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下,多年任意收取他人停车费和摊位费问题,我局正在进行调查,如涉嫌犯罪将依法办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属于民事侵权,由受侵权人到法院起诉。

经审理查明:

一、20253151226分,董某向通海县公安局四街派出所报案称:昨天(2025314日)早上8时许,报案人停在四街供电所门口的一辆汽车漆面被他人故意划坏,请出警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并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送达报警人。2025315日,被申请人四街派出所调取了发案地点的相关监控视频,有证据证明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二、2025315日,对报案人董某提供自家微型汽车漆面被损毁一案进行行政案件立案。对董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其本人签字。

三、2025320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制作传唤证(通公四街行传字202522号)到申请人住所地传唤常某,因申请人不在家由其丈夫杨某2转告让其到通海县公安局四街派出所接受调查。20253209时许,常某自行到达通海县公安局四街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民警依法将常某传唤至通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在询问前,民警依法对常某的身体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并制作《人员体格检查表》予以记录。在询问过程中常某陈述因涉案车辆一直停车都未交停车费,也联系不上车主,故而其于2025314日上午855分—900分(详见被申请人提交四街镇某农具批发部监控视频),用捡的钉子朝涉案车辆(银色单排座微型车)左前轮上方车身划了两条,做完之后申请人便把那颗钉子随手扔了。民警对常某的陈述如实记录,并将询问笔录完整提供给常某阅读确认,常某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记录与自己交代一致。经查询询问视频,民警询问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逼迫签字的行为。

四、2025320日,被申请人向案外人官某、杨某3进行询问调查,经二人口述,申请人常某向他们收取摆摊摊位费。2025321日,被申请人向四街镇供电所所长许某1进行询问调查,经其陈述,四街镇供电所对申请人收取停车费、摊位费一事不知情。2025326日,被申请人向四街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霸某进行询问调查,经其陈述,四街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收取停车费、摊位费一事不知情。

五、2025320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本案中所涉及财物的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故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向X汽修厂(经营者:许某2)、X汽修厂(经营者:普某)询问申请人常某所划车辆划痕市场价格,据两家经营者介绍,该划痕需经钣金喷漆修复价格为175元。

六、20254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发通公(四街)行传字〔202524号传唤证,因申请人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传唤其到通海县公安局四街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进行传唤调查。

七、20254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本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本案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八、2025425日,行政处罚作出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案件集体讨论

九、2025425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公(四街)行罚决字202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常某于2025314855分,因怨恨董某家一辆银色长安牌微型汽车(车牌号码:云FXXXXX停放在供电所门口没有交费,常某遂使用一颗钉子故意对董某家长安牌微型汽车左侧漆面进行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常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现已拘留完毕,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57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解除拘留证明等材料;2.被申请人提供的通公(四街)行罚决字〔202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卷宗以及视频光盘3份。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故意损毁他人私有财物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申请人未组织双方调解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用钉子划伤他人微型银色长安牌微型汽车(车牌号码:云FXXXXX),造成他人财物损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且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展的调查询问笔录中,申请人对用钉子损毁他人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自认,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另外,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询问过程中存在威逼、恐吓、威胁的观点,经本机关查询被申请人提供2025320日询问视频未发现这一情况,对申请人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第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本案中,申请人损毁他人财物价值明显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被申请人民警以市场调查方式对车辆损坏部分价值进行认定,符合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另外,针对申请人主张其明确表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且并未签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强制对申请人执行行政拘留的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未发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因此,对申请人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三、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承办机构通海县公安局四街派出所于2025315日进行行政案件立案后,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于2025414日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处罚作出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记录以下内容:“你们已经教育过我了,我也没有再去收费了。你们不要处罚我了,处罚我也不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通海县公安局于2025425日作出的通公(四街)行罚决字〔202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通海县公安局于2025425日作出的通公(四街)行罚决字〔202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