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33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6-01-09 19:44 点击率:27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33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申请人余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64日收悉,经审查后于6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针对12315平台举报编号1530423002025051923508046事项的处理决定,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563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因交易纠纷,向被申请人举报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2315平台举报编号1530423002025051923508046,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故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利害关系。

申请人所举报为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情形,被举报食品含发酵工艺,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分类中的发酵蔬菜制品,分类编号04020206GB2760规定分类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不包含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被举报食品包装标注使用的以上添加剂为超范围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种情形。

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食品属于酱腌菜,品种明细盐水渍菜,允许使用以上添加剂,且能出具检测报告,故认定申请人所举报之违法情形不成立。事实上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GB2760中并无酱腌菜或盐水渍菜这一食品分类,被申请人以此认定添加剂使用范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没有任何法规认可被举报人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能够代替监管检查,被举报食品能够出具检测报告,不能排除违法行为存在,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可以不予立案之法定情形。其次,针对被申请人可能提供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前给出以下解答。

一,若被申请人判定被举报食品属于GB2760食品分类中腌渍的蔬菜,不属于发酵蔬菜制品。GB2760起草单位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六项第21条对此有明确解释:食品分类系统中的04020203腌渍的蔬菜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发酵,和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的区别是什么?答:按照是否存在发酵过程,GB2760将蔬菜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分别为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和04020203腌渍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原食药监总局办公厅的食药监办科函2017167号复函对此问题的认定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意见一致,也认为具有发酵过程的蔬菜属于GB2760食品分类中的发酵蔬菜制品。被举报商品包装明确告知本产品存在发酵过程,符合以上针对发酵蔬菜制品的描述。

二,若被申请人判定被举报食品实际不存在发酵过程,包装标注的发酵过程为厂家虚假宣传,由此大事化小将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来减轻处罚。实际上被举报人生产许可证号SC116530423001XX,被举报食品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类别下的品种明细,类别编号1601。依据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之1601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二条,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第一项,基本生产流程载明,其工艺包含发酵过程。

三,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食品不存在发酵过程,以未造成危害后果予以免罚。则因被举报食品包装宣称存在发酵过程,故存在虚假宣传之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生产者之虚假宣传行为,未被国家和地方任何一级行政机关列入免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此违法行为不属于已公布之裁量基准中的免罚情形,不具有免罚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55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举报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藠头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具体内容:超范围使用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氯乙酸钠、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2760发布单位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第六项第21条明确指出,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归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被举报商品包装明确告知本产品存在自然发酵过程,符合以上针对发酵蔬菜制品的描述。GB2760中发酵蔬菜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不包含包装标注添加的以上添加剂。

举报请求:商家违法行为请及时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针对以上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网站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以上均为照片)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答复

1.被举报食品符合酱腌菜的产品工艺及标准。经我局核实,被举报企业生产的酱菜采用的是酱腌菜生产工艺,产品执行标准为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该标准适用于酱腌菜的生产与质量控制,明确了酱腌菜的相关规范,而被投诉产品完全符合该标准所涵盖的范围。

2.食品检测结论。被举报方提交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酸辣藠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8699WT2500340)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测结论均表明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要求,不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同一产品,在定期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送检获得检测合格证明后,生产厂家在不改变其生产工艺及流程,同时能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应当被认定为合格产品。申请人认为不能排除违法行为存在属于个人主观猜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信该检验结论并无不妥。

3.自然发酵与产品类别的关系。被举报产品曾标注自然发酵字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简报第15期(总第145期)问题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2015)对腌渍型和发酵型无明确定义。答复:腌渍的蔬菜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盐、油或酱油等腌渍加工而成的制品。(1)未加菌发酵的酸菜按腌制的蔬菜类别进行判定。(2)加菌发酵的酸菜按发酵蔬菜制品类别进行判定,添加剂均不得使用。被投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其工艺特点符合酱腌菜的定义。事实上,腌制类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伴随发酵过程的自然产生,但在未加菌发酵等特定条件下,应按照未加菌发酵的酸菜按腌制的蔬菜进行分类判定。依据GB2760-202404.02.02.03腌渍的蔬菜类别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符合规定的。但企业也已主动对食品标签进行整改,去除自然发酵字样,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

综上,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5514,申请人通过线上购物平台购买到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生产的X酸辣藠头(500g一袋,外包装上印有“自然发酵”字样,配料表内容为:藠头、水、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冰乙酸、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谷氨酸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二、20255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认为GB2760第六项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归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涉产品包装明确注明存在自然发酵过程,符合以上针对发酵蔬菜制品的描述。GB2760中明确规定发酵蔬菜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不包含案涉产品包装标注添加的以上添加剂,故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情形。申请人举报请求为:商家违法行为请及时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

三、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展开调查。该公司出具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类别:蔬菜制品,类别编号:1601,类别名称:酱腌菜,品种明细:盐水渍菜)、案涉产品批次的合格出厂检验报告、案涉产品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经检验,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被举报人生产的酱腌菜的生产工艺关键流程为:腌制(盐水渍勾兑泡液)泡制(食盐浓度15%~30%,泡制温度25℃,泡制时间:9天后)原料出池分拣(捡出变质、腐烂、杂质)调味勾兑泡液、分装、封口。

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案涉产品主要工艺在于腌渍泡制过程,不属于发酵蔬菜制品,因日常表达原因,把泡制过程俗称为发酵过程,故在案涉产品标签上印制了自然发酵字样。后被举报人对案涉产品外包装进行整改,去除了自然发酵字样。另,2025521日,被举报人发出案涉产品召回公告,通知网络平台经销商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

四、202561日,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为酱腌菜食品,采用的生产工艺为酱腌菜生产工艺,虽然外包装上标注了自然发酵字样,但并未加入菌种进行发酵,不属于发酵蔬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腌渍的蔬菜可以依限量使用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且被举报人提交了合格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食品添加剂符合要求,故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563日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65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商品照片、购物小票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酱腌菜生产工艺流程图、经整改后的外包装、《召回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处理适当。首先,关于食品分类,《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发酵蔬菜制品(分类编号04.02.02.06)与腌渍的蔬菜(分类编号04.02.02.03)的关键区分标准为是否存在加菌发酵过程。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六项第21条明确按照是否存在发酵过程,GB 2760将蔬菜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分别为‘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04.02.02.03腌渍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归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本案中案涉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为腌制(盐水渍勾兑泡液)、泡制(特定食盐浓度、温度和时间)等流程,无加菌发酵环节,仅因腌制过程自然产生轻微发酵,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中2.1酱腌菜的定义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渍菜和糟渍菜等。及《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类别编号1601)的工艺定义,符合腌渍的蔬菜分类特征,被申请人对案涉产品性质认定准确。

其次,关于添加剂使用的合法性,根据GB2760-2024腌渍的蔬菜04.02.02.03)允许按限量使用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涉案添加剂,同时,被举报人提交了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均显示涉案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2714-2015《酱腌菜》标准。虽案涉产品原标签标注自然发酵,但被举报人已主动整改去除该字样并召回产品,无证据证明存在需行政处罚的虚假宣传故意。综上,被申请人认定涉案食品未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且不存在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法律适用准确。

三、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5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于20256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63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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