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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5﹞第31号 申请人:云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晓萍,职务:主任。 第三人:通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云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其对通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人)及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违规投诉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收悉,经审查后于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关于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即《投诉回复》);(备注:书面回复时间是2025年5月22日,但《投诉回复》文件中的落款时间是2025年5月19日) 2.依法审查本案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条款,确认本次招标程序违法,并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参与“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F+EPC+0)”(项目编号:正尚招字ZS-GC2025-015)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与可研报告联动违法限定“大华股份”品牌参数,构成对公平竞争限制。申请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被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组织项目招标的上级监管部门(通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质疑超期”、“项目模式特殊”等理由驳回,未纠正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未依法审查招标文件的实体违法问题 招标文件及可研报告联动明确引用“大华股份”品牌参数(设备型号DH-IPC-MFW88830W-4G-SP-CSTC),并将“是否选用大华参数”设为评分项(4分)。该行为直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限定特定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禁止指定特定商标、品牌;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技术需求应以功能描述为主,不得指定品牌。 被申请人以“设备参数仅占4分”“项目模式为F+EPC+O”为由回避审查,但法律未规定违法行为的“轻微性”可豁免责任。 2.错误认定“质疑超期”,违反法定程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质疑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受损之日”起算。 本案中,招标文件与可研报告的联动应用违法问题在评标阶段才完全暴露,申请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质疑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机械适用“投标截止前10日”期限,未考虑权益受损的实质时间点,属程序违法。 3.以“可研报告已审批”为由推卸监管职责 可研报告中的品牌指向性内容本身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有义务剔除违法条款,而非直接引用。 被申请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督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 四、“事件”事实依据与法律分析 1、招标文件存在指向性技术参数与排他性评分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与歧视性待遇。 2、可研报告与招标文件联动设定特定厂商技术参数,通过评分项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排除其他品牌公平竞争机会,涉嫌违法排他性条款。 (一)具体违法事实描述 1、指向性技术参数设定 (1)可研报告第二章第4节中(第10、11页)(附件1),明确使用带有“大华股份厂家商标”的设备图片(高位相机-双目800万城市停车免布线4G太阳能双变焦灵探网络摄像机图片,设备商标为:大华股份。图片未标注仅供参考)。 可研报告第四章第2节第5项第(二)点下(设备主要参数):中列明“特定设备技术指标”(第34、35页)(附件2)。列明的“设备主要参数”与大华股份“高位相机—双目800万城市停车免布线4G太阳能双变焦灵探网络摄像机”官方介绍材料(附件3)中“核心技术参数”完全一致。 此处附“现场实际安装效果”的图片(附件4),图片中显示的产品是印有大华股份品牌标志的大华股份的高位相机-双目800万城市停车免布线4G太阳能双变焦灵探网络摄像机。(具体页码:34、35页)。 (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项“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第5条第(一)点规定:“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研报告、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限额设计”(附件5)(招标文件第2、3页),实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可研指向的特定厂商技术参数。 2、排他性评分标准设置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评分项中,明确将“是否选用可研报告中推荐的大华厂家设备技术参数”设定为评分点,对应分值4分(附件6)(招标文件第34页)。例如:“投标文件中主要产品技术性能选型及相关技术参数说明材料满足所有关键性能“★”项要求的,得满分,如有对“★”项的负偏离,每有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注:标注“★”号的重要技术参数要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参数负偏离。证明材料为检测报告。参数中有明确规定需提供相关材料的,须按要求如实提供,否则按负偏离项扣分。” 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七条中“主要设备及管理系统设技术、参数要求”高位视频列明的技术参数要求(附件7)(招标文件第56页)明确将高视频技术参数指向了“大华股份DH-IPC-MFW88830W-4G-SP-CSTC高位相机—双目800万城市停车免布线4G太阳能双变焦灵探网络摄像机”。 (2)可研中及招标文件对项目设备功能需求(附件8)(可研文件第29、30页:招标文件第9页)结合经市场调研,同类产品中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筑梦园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品牌设备(附件9)均能满足,但因参数表述与可研指向厂家存在细微差异(非实质性技术差异),导致投标文件直接扣分,构成对非指向性厂商的歧视性待遇。 将是否选用可研指向的厂商参数作为评分依据,导致未响应特定参数的投标人直接失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可研报告中直接使用带厂家商标的设备图片,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可研报告中的技术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同时将特定厂商的设备参数和系统功能设定为评分项,这一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禁止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等排除竞争的政策措施。本案中,可研与招标文件的联动指向特定厂商,实质排除了其他品牌的竞争机会,损害参与项目投标人的合法竞争机会和公平争取项目权益,构成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 被申请人答辩: 请求请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方的投诉回复意见。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招标项目“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由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503-530423-04-02-776977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通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于2025年04月02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计划,2025年04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05月09日09时00分在通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本项目的评标组织形式为全省工位大循环评标,评标方式为电子评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单数组成(系统抽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过程中由监督单位通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招标人通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全过程评审进行监督,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开标结束之后于2025年05月13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2025年05月14日,被答复人云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提出质疑,收到的质疑,代理公司于2025年05月16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了回复。2025年05月19日,被答复人云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我方通海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提交《招标违规投诉书》,答复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被答复人作出《投诉回复》。 二、被答复人的质疑、投诉已超过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同时,招标文件亦明确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时间,要求投标人有异议的,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被答复人提交《质疑书》、《招标违规投诉书》系对招标文件及可研报告提出异议,被答复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但其在已实质参与投标后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已超过质疑及投诉时效。 三、因被答复人的质疑及投诉超过时效,答复人本可直接不予受理,但本着澄清事实、化解质疑的原则,仍依法对项目招标过程进行审查,并对被答复人的投诉进行了答复。 1、对被答复人主要提出的招标文件与项目可研报告联动违法限定特定品牌的问题。经审查,项目系由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503-530423-04-02-776977号批准建设,可研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无权擅自修改。本项目模式为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项目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不涉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并非单纯设备采购,提供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要求为中标人需投资建设的标准,招标人不出资建设,且享有收益,本项目设备部分在评审中“前端设备产品及技术性能选型(满分4分)”,已不属于整体项目重要评审内容。 2、对被答复人提出的质疑答复程序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问题。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项:“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本项目资金均来源于企业自筹,不涉及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项目。 综上,被答复人的质疑、投诉均已超过时效,应予以驳回,且被答复人的质疑、投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我方本着澄清事实、化解质疑的原则,已依法对被答复人的投诉作了实质性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你单位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我方回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经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503-530423-04-02-776977号批准建设,该项目以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为通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建设采用F+EPC+O(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模式。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中标人负责投资建设,主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新建通海县城区1714个泊位,购置安装400套高位视频设备、50套路牙机设备、7套ETC助缴设备、21台PDA及1套智慧管理系统等。 二、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4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产出方案”一节中对免布线高位相机的说明引用了“大华股份厂家商标”的设备图片,“4.2.5硬件及配套设施建设”中“(2)高位视频”的设备主要参数为:“采用太阳能、电池、镜头一体式设计,适用于不方便供电路侧停车场景;内置76Wh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休眠唤醒模式(推荐使用)续航21天(按照每天工作12小时,5分钟定时抓拍,其余时间休眠来统计;定时抓拍间隔可通过平台设置为2-120分钟);搭载2块7W单晶硅太阳能板,单块最大充电电流超过1.2A;双通道都采用800万像素1/2.8英寸CMOS图像传感器,图像清晰度高;最大可输出800万(3840×2160)@15fps;支持H.265编码,压缩比高,实现超低码流传输;内置高性能4G全网通模块,安装不再受限于有线网;支持2个sim卡槽;双通道都支持上下左右调整镜头角度;支持DC12V圆口、Type-C口供电方式;支持IP66防护等级。”该“设备主要参数”与“大华股份DH-IPC-MFW88830W-4G-SP-CSTC高位相机—双目800万城市停车免布线4G太阳能双变焦灵探网络摄像机”的核心技术参数一致。 三、案涉项目于2025年4月2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计划,2025年4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对前端设备产品及技术性能选型(满分4分)的评审标准为:“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主要产品技术性能选型及相关技术参数说明材料满足所有关键性能“★”项要求的,得满分,如有对“★”项的负偏离,每有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注:标注“★”号的重要技术参数要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参数负偏离。证明材料为检测报告。参数中有明确规定需提供相关材料的,须按要求如实提供,否则按负偏离项扣分。” 招标文件中“前端设备选型参数要求(设备)”对高位视频的技术参数要求为:“1、适用于不方便供电路侧停车场景,支持免布线安装。2、★采用不小于800万像素的CMOS图像传感器。 3、内置不小于两颗2.7mm~13.5mm焦距镜头可通过4G网络对抓拍的图片进行上传。4、内置≥7OWh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休眠唤醒模式续航不少于20天(定时抓拍间隔可通过平台设置为2-120分钟)。5、载单晶硅太阳能板,最大充电电流不少于1.2A。6、最大可输出不小于800万(3840×2160)@15fps。7、★支持转盘0°~355°转动;支持2个镜头组件转动水平:0°~90°,垂直:-15°~15°。8、★支持监控不少于6个平行泊位;支持监控不少于12个垂直停车泊位。9、★设备视窗玻璃呈倾斜状。10、支持不小于2个sim卡槽。11、支持不少于1个RJ45网络接口、1个硬件恢复默认按钮、1个电源拔码开关。12、支持DC12V圆口+Type-C口供电方式。13、支持泊位占用异常报警,如:三轮车、无牌车等。支持工作温度-30℃~60℃。14、提供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四、2025年5月9日9时该项目在通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项目的评标组织形式为全省工位大循环评标,评标方式为电子评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单数组成(系统抽取)远程异地评标。2025年5月13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申请人未中标。2025年5月14日,申请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指向性技术参数与排他性评分标准,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与歧视性待遇;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招标文件联动设定特定厂商技术参数,通过评分项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排除其他品牌公平竞争机会,涉嫌违法排他性条款。两第三人于2025年5月16日对该质疑进行了回复。2025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招标违规投诉书》,投诉内容为:1.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与项目可研报告联动,违法限定特定品牌,排除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2.质疑回复未实质解决违法问题,以程序理由掩盖实体违规,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3.招标人以‘可研报告’已审批为由拒绝整改,未实质性回应技术参数违法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与两第三人共同作出《投诉回复》,该文件尾部并列加盖三方印章,且未载明两第三人印章用途仅为辅助性标识。该回复认为案涉项目招标模式为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并非政府采购,提供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要求为中标人需投资建设的标准,招标人不出资建设,且享有收益,案涉项目设备部分在评审中“前端设备产品及技术性能选型(满分4分)”,已不属于整体项目重要评审内容,申请人提出关于设备内容的投诉,就项目及评审内容看,未有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次,申请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在实质性应标后提出针对中标环节招标文件的质疑,已不在符合规定的质疑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被申请人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其与两第三人无权修改及干预。 申请人对该《投诉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招标文件》2.《关于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招标不公平的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通海县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改造项目融资+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招标违规投诉书》《投诉回复》。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及行政法职权法定原则,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案中两第三人通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企业,不具备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无权在行政行为文书上加盖印章行使行政权。其印章加盖行为,使案涉行政文书《投诉回复》呈现“三主体共同决策”之外观,表明三方均以决定主体身份参与行政行为,实质变相赋予了非行政主体行政决定权,违反了行政职权专属性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通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投诉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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