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要求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其的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玉通政复〔2025〕69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6-04-01 10:08 点击率:20打印】【关闭


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69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地址:通海县行政新区螺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勋,局长。

石某不服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要求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其的行政行为违法,向通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通过电话形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在全国12315平台的办结反馈(编号153042300202508011751XX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意见:

一、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应在抖音商城中购买到了被投诉举报人“通海县XX日用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烤肠”,收到商品发现商品未标注质量等级,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受理,于2025年9月23日以“ 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为由作出办结反馈。至今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由前述规定可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也属于上述应当终止调解的法定情形,自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至今已超过七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知道该案件是否在调解程序当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终止调解的告知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以及后期救济途径的权利,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

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

上的投诉一件(编号:153042300202508011751XXXX)。具体内容为:“反应在被投诉人的抖音商城里面买到了这个烤肠,收到了发现商品未标注等级,违反了SB/T10279当中第8.1.1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赔偿,请市场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关于终止调解决定的告知事宜,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办结反馈的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进行录入,申请人通过平台即可查看终止调解决定的告知信息,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情形。

二、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

关于申请人提出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的行为违法结论不成立。我局已于2025年9月23日在全国12315 平台作出办结反馈。

第一,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法定告知方式并未限定为书面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决定,未强制要求必须以书面决定书形式送达。对于通过12315平台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投诉,通过平台反馈结果属于便捷且有效的告知方式。

第二,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对于非书面提交且未明确要求书面回复的投诉,可通过12315平台、电话、 短信等便捷方式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的投诉通过12315平台提交,且未在投诉及后续沟通中明确要求书面答复,我局通过平台反馈符合工作规范。

第三,平台反馈具备法定效力。12315平台作为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平台,其反馈内容已明确记载终止调解的决定及理由,具备告知的法定效力,与书面决定书具有同等告知效果。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进行告知,已完全

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

一、2025年8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通海县XX日用品销售店(下称“被投诉人”),称其在被投诉人的抖音商城买到了“纯肉XX烤肠猪后腿肉手工”,收到货后发现商品未标注等级,违反了SB/T10279当中第8.1.1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赔偿,请市场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二、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经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作出办结反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针对投诉内容,我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投诉内容的终止调解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商品订单截图、商品图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办理流程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拒绝调解说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案件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投诉事项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终止调解的法定情形适用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后依法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而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告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 2025年9月22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 2025年9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未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法定告知期限,符合期限要求。

告知方式合法且具备实质效力。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未强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终止调解决定,12315平台作为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官方处理渠道,具有公开性、可追溯性特征,申请人通过该平台提交投诉,被申请人通过同一平台反馈处理结果,符合 “投告同源” 的便民原则及市场监管工作常规规范;且平台反馈中已提及“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这一关键事实,结合申请人此前请求行政调解的核心诉求,该反馈内容能够让申请人知晓调解程序已因被投诉人拒绝而无法继续,实质上实现了告知终止调解相关情况的效果,核心告知义务已履行。

需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 2025年9月23日的平台办结反馈中,仅告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这一终止调解的事实依据,未以清晰、直接的表述明确告知申请人“本案已作出终止调解决定” 这一最终结论。虽未影响申请人知晓调解程序终止的核心信息,但从行政行为告知的规范性角度而言,告知内容的完整性与明确性上存在一定改进空间。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投诉内容的法定处理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