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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海县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加强和改善杞麓湖水污染防治、优化水资源配置以及水需求调节的作用,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良性正常运行,促进杞麓湖水质好转,保护母亲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发《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号)以及《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和三湖地区城市水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发改价费〔2021〕139号)等文件精神,经通海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通海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管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一)征收范围、对象、标准 征收范围:通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征收对象:通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坝区收费标准1.20元/立方米,山区收费标准0.9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2.0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3.00元/立方米。 (二)计征方式: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安装水表的用户,按照水表计量征收;未安装水表的,按照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米征收,即3.60元/人·月。 (三)执收单位: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文件相关规定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统一专用发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即:1、在通海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的县城及周边社区、村组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通海县自来水厂代征;2、不在通海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的集镇或村组供水的社区和村组用水户,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四)建立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机制 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成本水平,建立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机制,使收费逐步达到补偿成本水平。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原则上按照《通海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执行。 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标准要求,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 为确保《通海县污水处理费收费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对通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给予每户每月免收3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的优惠。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的证明资料为准。 对享有优惠政策的缴纳户,实行动态管理,以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步,审核后仍符合优惠条件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费用。 三、认真做好征收的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污水处理费是国家规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征收征污水处理费,是为了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节约水资源和环保意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良性正常运行,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杞麓湖水质好转,保护母亲湖。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执收单位,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征收管理标准严格执行,确保征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到应收尽收。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收费的宣传和引导,积极主动向社会解读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认可度和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逐步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明确目标,压实任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履行好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强化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组织征收工作,对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尽快组织限期安装;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污水处理价格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应收尽收,专款专用。污水处理收费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五)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受影响。要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实事求是地根据当地情况,通过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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