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完善和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工作者在强化基层治理和服务村(居)民群众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玉农通【2019】96号)和通海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通组发【2019】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农村集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海县辖区内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即: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代理、统一核算,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以下简称“三资中心”),“三资中心”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依法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条 农村集体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拆借其财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等; (二)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三)量入为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四)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农村集体的“三资”安全和完整; (五)农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农业农村、财政、纪委监委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三资”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是农村集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农村集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农业资产主要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主要包括幼畜、育肥畜、产畜、役畜和饲养的家禽等;林木资产主要包括茶树、果树等经济林木和用材林、薪炭林等非经济林木等。农业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如已收获的稻谷、玉米、水果、茶叶等)应作为存货管理,不包括在农业资产范围之内。 长期投资是指农村集体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部分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保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九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属全体成员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公开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取得收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批同意,进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耕地、林地、山岭、荒山、园地、荒地、水面等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批同意,进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和报废。农村集体处置及报废1万元以下(不包括1万元)的固定资产时,村级经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研究处置及报废,组级经组班子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处置及报废;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固定资产的报废,村级经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研究,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报废,组级经组班子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报废;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固定资产的处置,村级经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研究,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议事后,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组级经组班子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议事后,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处置收入和报废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规范合同及收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后,必须及时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备案。涉及租赁、承包的,承包合同期限控制在当届任期内,特殊情况需延长承包期限的,需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同意方可实施,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不得超届期收取承包款,严禁将属于农村集体开支转到承包单位抵减承包款。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完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现金是指存放于农村集体,由出纳人员(或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1.农村集体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次日内必须送存。支付现金从本单位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禁止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禁止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禁止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放或支取现金;禁止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禁止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2.备用金。农村集体的支出原则上不设备用金,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款项,经乡镇政府(街道办)领导审核后,预提现金支付。 (二)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是指农村集体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银行账户管理 (1)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为满足农村集体开展业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统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因业务和其他情况需要增开银行账户的,必须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账户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农村集体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连同单位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设账户。不得将农村集体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储存。 (3)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农村集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分开 保管。 (4)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必须包括“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公章)、“三资”中心负责人和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员的印鉴(印章),方能办理银行存款支付,办理农村集体资金的收支结算业务,并定期与农村集体核对账目。 2.结算方式 (1)农村集体可使用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并由谁支配。 (3)农村集体在报账时,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原则上须使用支票或其他票据结算方式。 第三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对外投资、融资或出借,应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安全性较高的项目。必须由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借款合同协议应明确本金、期限、抵押或担保手续等,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当切实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明确债权债务人,明确债权债务金额,跟踪管理,并向村民公示。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当切实做好债权清收和债务偿还,并向村民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核销。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核销,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议事后,有债权债务核销说明,附“四议两公开”资料,进行核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的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债权、借入资金、其他收入和各种代收款项等集体收入,村办企业上缴收入,上级补助资金及奖励、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二)农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三)农村集体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 (四)农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代理中心入账核算,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擅自抵顶债务。 (五)农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收据、资金收入不存入账户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代理中心出纳要定期与主管会计核对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农村集体报账员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代理中心出纳、会计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的支出主要包括: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农村集体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财经法纪,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不得开支招待费,实行“零”接待制度,严禁到上级单位走访慰问,严禁购买公务用车和报销私车支出,严禁大吃大喝、滥发实物和奖金,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到届突击花钱。 (三)村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岗位补贴按照《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通组发【2019】21号文件的方式计酬。 (四)按《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通组发【2019】21号文件领取补贴外,严禁各农村集体自行制定和发放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误工等各种补贴及奖金。 (五)误工补助:其他需要领取误工补助的人员,按工作性质确定标准,劳动强度较大的生产性误工,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属于农村集体管理事务的非生产性误工,每人每天领取误工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元。 (六)离任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离职费,按照通组发【2019】21号《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的文件执行。 (七)其他费用的报销。 1、 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电话费补助,按照上级规定,不再发放。 2、会议费用:农村集体会议费是指因工作和管理需要,经乡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召开的会议。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执行村干部岗位补贴的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会议费补助;会议用餐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并填制参会人员会议报销单,用开支票据和会议审批单作附件,据实报销。 3、培训费用:农村集体培训费是指因工作和管理需要,经乡镇政府(街道办)批准举办的培训。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执行村干部岗位补贴的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培训费补助;培训用餐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并填制参培人员名册,用开支票据和培训审批单作附件,据实报销。 4、外出办事差旅费:差旅费是指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到本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按规定报销无接待单位安排出行、食宿,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农村集体必须取得或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及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县外出差的通知,否则不得报销差旅费。 (1)交通费:经农村集体集体研究同意的县外公务交通费,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相应的规范发票,据实报销;使用私车出行,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2)住宿费:经农村集体研究同意的县外公务需要住宿的,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用取得相应的规范发票,每人每天在33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经农村集体研究同意的县外公务,参照通海县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作差旅费报销。 除以上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外,农村集体不得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5、 通海县内公务交通费:农村集体无公务车辆的村(社区)、组干部、农村集体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到距离农村集体办公所在地15公里以上(含15公里)地方办公务的,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15元;到距离村(社区)、组办公所在地5-15公里以内地方办公务的,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10元;到距离村(社区)、组办公所在地5公里(含5公里)以下地方办公务的,不得领取交通费补助;除上述规定外,使用私车出行,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6、学习考察费用:未经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党委、政府批准或通知的外出学习考察,农村集体不得外出及报销任何费用。 7、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保险费:已按照县级规定领取或办理养老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村集体管理人员,不得再用农村集体自有资金办理、发放任何形式的保险。其他人员参照县级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执行。 8、上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各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发放,要厉行节约,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执行,严禁拉用专款或举债发放。 (八)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写农村集体报销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核报账。农村集体自制支出凭证除支付农户误工补贴、干部和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和农户补偿款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严禁自制凭证、白条支出凭证入账。 (九)农村集体建立财务会签制度。明确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长)为财务管理责任人,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的审批。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开支的审批。财务负责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严格执行限额授权、逐级审批审核的原则。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1)村级支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先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联合社副理事长)、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联合社监事长)审核会签,再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兼任联合社理事长)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研究决定后,由联合社副理事长、监事长审核会签,再由理事长审批,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工联系领导审核;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副理事长、监事长审核会签,再由理事长审批,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工联系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列支。 (2)组级支出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村(居)民小组组长(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长)审核会签,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500元以上1000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组集体(党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研究决定后,监事长审核会签,理事长审批,报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审核;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组集体(党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党员、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后,监事长审核会签,理事长审批,报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审核,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工联系的领导审核;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组集体(党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党员、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后,监事长审核会签,理事长审批,报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审核,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工联系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列支。 (3)审批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报账员负责按照各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求的报账时间,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报账。“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不规范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对违规违纪的支出拒绝办理。 (4)农村集体的工程建设除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同意的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项目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都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预结算、竣工验收制度。严禁通过拆分工程逃避招投标,对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不得支付工程款。严禁超预算建设,特殊情况须有相应的工程变更手续。工程款拨付必须坚持使用建安发票和转账结算,票据不合规的,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后必须及时纳入资产核算,防止资产核算不清导致资产流失。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根据集体经济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5)财务开支审批审核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对审批支出事项负责,审批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合规。“三资”代理中心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对手续不齐全、不符合开支规定的,拒绝办理,并向农村集体说明情况。 违规违纪审批,超越权限审批,造成集体财务工作严重混乱、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农村集体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的会计报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编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送农村集体理事长审查、签字盖章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布。 农村集体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月报表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各农村集体理事长对本联合社或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季向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报告。季报须在次月10日前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在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 第六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建立档案,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一名熟悉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办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报、其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涉及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各项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承包合同、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将查阅情况做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类别分别确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层次,不得擅自缩短,不得随意销毁。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单,经批准后,派人监销。 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财务会计档案,代管3年后,可移交农村集体保管。 第七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农村集体每年应根据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其他经济合同、上级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指标和年度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开支情况编制财务预算方案。 第三十一条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围绕农村集体实际情况,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做到实事求是。 (二)突出重点、保障运转的原则。首先确保联合社或合作社机构运转,在此基础上集中财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三)勤俭节约、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可靠性原则。农村集体在编制财务预算时,资金来源要有保障,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预算的内容 (一)主要收入: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农村集体收入。 (二)主要支出:村组干部及农村集体管理人员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农村集体支出。 第三十三条 编制预算程序 (一)准备阶段。整理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测研究影响预算收支的有关因素,确保预算指标设计切合实际。 (二)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广大村民对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堵塞支出漏洞的合理化建议,使财务预算变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编制财务预算表。在合理确定年度收支计划的基础上,列出收支预算表,在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组班子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议修订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工作计划较大变动或受自然、市场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可以根据变化情况,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上述程序修订、追补预算。 第三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年度末,必须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章 筹资筹劳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在本村范围内组织的筹资筹劳,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事、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七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不得超过40元,出劳数额不得突破每年劳均10个标准工日的上限控制标准。 第三十八条 筹资筹劳只能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九条 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农民自愿通过劳动为村组办事,应当鼓励。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象、范围、方法、标准、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通海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管理办法》执行,杜绝“无事乱议”加重农民负担或“有事难议”影响集体公益事业的现象发生。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出资使用情况,年终以决算的形式,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筹资投劳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民主理财 (一)民主理财小组的构成。农村集体要建立以村民为代表的民主理财小组。联合社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由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兼任。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推选1人担任组长。现任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小组成员一般任期5年,可连推连任。小组成员确定后要张榜公布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 (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2.工作热情高,联系群众,并在群众中享有威信;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熟悉农村政策和一般的农村财务知识。 (三)民主理财小组的任务、职责和义务 1.任务 (1)监督联合社和合作社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 (2)参与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广泛征求并及时反馈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职责 (1)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财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审查农村集体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 (3)审查农村集体支出是否合理,支出单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支出是否真实; (4)定期盘点货币资金、物资、固定资产,核对会计账目; (5)参与农村集体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3.义务 (1)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2)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核通过后,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理财活动,但业务多、工作任务重的民主理财小组,可根据工作量确定。 (四)民主理财小组要做好出纳库的盘点工作。检查出纳库是否存在避审单据抵库和白条抵库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反映处理。 (五)民主理财小组要协助农村集体负责人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农村集体每期向群众公布的账目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核实,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 1.上级财政拨款的收支情况; 2.专项承包收入的收支情况; 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收取使用情况; 4.罚没款收支情况; 5.水电费收缴情况; 6.各种补贴、奖金、福利费发放情况; 7.债权债务情况; 8.财产物资的出入库情况; 9.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结算情况; 10、资产资源交易应公开的情况; 11.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时间。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要求每月公开一次,在次月的15日前,在广电网络的数字高清电视和移动手机APP上公开上月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群众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三)公开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以会计资料为依据,计算、汇总、整理好各类数据,拟好公布文稿,按期提供。 2.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应对公布内容的完整性、文稿及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3.审核签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经农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报账员签章,加盖公章后公布。 (四)公开方式。财务公开以广电网络数字高清电视和移动手机APP公开为主,辅以宣传栏公开。农村集体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的公开墙宣传,以便于群众阅览。财务账目公布后,农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应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票据是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县级财政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对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十四条 财务票据包括农村集体的收入凭证、支出凭证。收入凭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领购和使用;支出凭证分为自制支出凭证和外来支出凭证,自制支出凭证只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报酬、差旅费、会议费补贴等,其余的付款及购物要取得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规范票据,配合由各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求使用的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资金申请单等使用。 第四十五条 财务票据应由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并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填写票据。 第四十六条 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专用票据不得混用。填开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楚,内容完整,各联一致,不许省略或涂改。因填写失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写“作废”字样并将各联保存在存根上,不得涂改或废弃。 第四十七条 整本票据使用完后,应填写封面上的有关内容;领用新本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其他问题,有问题时,应将整本票据退还发放部门。收回或用完的收款收据、发票存根,要专人专柜按顺序保存,在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一律不准私自处理,更不得私自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损毁;不得丢失。 第十一章 审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杜绝违法违纪 行为的发生,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特制定: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抽审。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正确评价村组干部和农村集体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四)各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并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表彰先进,惩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奖惩制度: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二)农村集体财务账目和资金不上交乡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代理的,限期上交代理,逾期不交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停职处分。 (三)农村集体不按规定上交平时的现金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私借、私分和贪污、挪用公款的,责令限期上交和退赔,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逾期不赔或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农村集体报账员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报账结算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财务公开,造成农村集体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追回损失。 (五)收入不入账,重记支出的,一经核实,无论数额大小,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停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不按审批权限审批审核开支,越权审批的,单据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发生的款项由当事人负责追回;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谁给予报销谁负责收回。 (七)农村集体借(贷)款不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研究同意的,谁借款谁负责偿还;农村集体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谁同意担保由谁承担担保责任。 (八)资产管理工作中账账不符的,限期查平账目;账实不符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不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不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不按规定管理财务档案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十一)长款必须归公,短款不按期退赔和累次短款、屡教不改的,不论数额多少,给予停职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三资”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平调、拉用、挤占、挪用村组集体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移交税务、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按本制度的规定填开、取得、使用、保管收款收据、发票者; 2.擅自出售、销毁收款收据、发票者; 3.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收款收据者。 (十四)违反本制度之规定,一经核实,据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负责,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每年的工作经费申报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正常工作运转。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和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通海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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