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4】03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7-24 16:54 点击率:9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403

通海县高大周进元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通海县高大周进元农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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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202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