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县级政府部门直接受理事项统计表 |
填报单位: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主要负责人:郭光 填报人:张逐 填报日期:2017年11月14日 |
序号 | 直接受理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行政许可类 |
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行政许可类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行政许可类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行政许可类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行政许可类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 行政许可类 |
7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行政许可类 |
8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行政许可类 |
9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备案类 |
1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备案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