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通海县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发布)所界定的16类(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钛冶炼、钒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2)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3)申请资料不全的; 二、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1.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具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文件,或市安全监管局委托证明材料; (b)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c)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d)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e)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2)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的情形: (a)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b)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c)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d)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2.变更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重新提交审查,条件同新办;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由原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并重新提交审查,条件同新办;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重新提交审查,条件同新办。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工矿股 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六、申请材料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1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纸 质 | 2 | √ |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实施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十、中介服务(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中的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注: 1.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开展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必要条件,安全监管部门不进行审批。 2.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有关审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由各县、区负责。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条件 (1)凡云南省范围内具有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甲、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2)全国范围内具有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甲级资质并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知性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具有相应冶金、有色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一)新办1、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工矿股(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2、受理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批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审批流程同新办。 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工矿股(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6210926 (二)咨询回复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窗口领取。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电话投诉:0877-6210906。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邮政编码:652700。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页别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 | 封面 | 标志 | 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 业务手册编号 | 12磅黑体字体 | 业务手册名称 |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 发布机构 | 12磅黑体 | 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 正文 | 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 二级标题 | 10.5磅宋体加粗 | 其他级别标题 | 10.5磅宋体 | 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 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 附件 | 流程图标题 | 10.5磅黑体 | 流程图内文字 | 9磅宋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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