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受理范围 二、办理依据 三、办理机关 四、审批条件 1.新办 2.变更 五、申请材料 六、审批证件 七、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 九、中介服务 (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二)实施依据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一、资质资格 十二、审批流程 (一)新办 (二)变更 十三、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二)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四)反馈时限 十四、监督检查 (一)实地检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通海县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发布)所界定的16类(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钛冶炼、钒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2)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3)申请资料不全的; 二、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三、办理机关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 (a)具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文件,或市安全监管局委托证明材料; (b)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c)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d)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e)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2)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的情形: (a)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b)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c)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d)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2.变更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重新提交审查,条件同新办;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由原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并重新提交审查,条件同新办;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重新提交审查,条件同新办。 五、申请材料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表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
|
|
|
|
|
|
|
表2 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2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原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
|
六、审批证件《通海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中介服务(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二)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中的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注:1.第93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开展第94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必要条件,安全监管部门不进行审批。 2.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有关审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由各县、区负责。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条件 (1)凡云南省范围内具有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甲、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2)全国范围内具有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甲级资质并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知性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具有相应冶金、有色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一、资质资格无。 十二、审批流程(一)新办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一、1条受理范围要求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人条件:满足一、2条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大厅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接收地址: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工矿股(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收件凭证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受理人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受理人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交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经办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补正的; 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1)业务人员审查: a)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b)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c)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d)是否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e)是否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2)聘请相关专家审查 a)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等资料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b)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局分管领导审核 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业务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业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海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制作工作。 4.证件制作与送达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在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通海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 5.归档 证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主动公开。 (二)变更申请材料应按照表2执行,审批流程同新办。 十三、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主要负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咨询答复。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主要负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1.窗口咨询 地址: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工矿股(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7—6210926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四、监督检查(一)实地检查1.检查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组织对县级审查通过的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3.检查承担机构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 4.检查人员条件 实地检查应由2名以上持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 5. 监督核查对象确定标准 检查对象重点有二种情况:有举报违法行为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 6.适用情形 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或依据群众举报实施。 7.检查量化表 实地检查量化表见表3。 表3 实地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施工单位资质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 查看施工单位资质 | 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 2 | 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 按照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 | 现场核对设计文件 | 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 | 3 | 施工技术标准 | 按照技术标准施工 | 现场核对施工技术标准 | 是否按照技术标准施工 | 4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 查看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是否具备相应安全评价资质 |
|
|
|
|
|
8.组织检查人员(组)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所承担的监督核查负责。 9.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随机检查等。 10.检查计划 县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印发监管执法计划。 11.检查通知 检查前可预先通知企业,也可以采取直接检查的方式。 12.检查程序 按照日常执法程序进行操作。 13.结果处理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字体字号 页别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 | 封面 | 标志 | 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 业务手册编号 | 12磅黑体字体 | 业务手册名称 |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 发布机构 | 12磅黑体 | 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 正文 | 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 二级标题 | 10.5磅宋体加粗 | 其他级别标题 | 10.5磅宋体 | 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 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 附件 | 流程图标题 | 10.5磅黑体 | 流程图内文字 | 9磅宋体加粗 |
|